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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诬告陷害的既遂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6:03
在确认诬告陷害是否既遂时,应注以下几点:
1、宪法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指控或许检举的权力。刑法第243条第三款规则:不是有意诬害而是错告或许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则。因而应留意将诬告陷害与一般诬告、错告、检举失实区别开来。假如行为人所诬告的现实不是违法现实或虽伪造了违法现实,也进行了揭发,但情节明显细微,能够不按诬告陷害罪处理,因为这不可能使被诬告的人遭到刑事追究,且刑法也规则了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峻时才构成违法。这种状况应确认为一般诬告行为,能够给予行为人纪律或行政处分。假如行为人出于保护公共利益或本身合法利益,对状况了解不精确或剖析问题存在片面性,而向有关机关或安排作了与现实真相不符的揭发行为。这种状况下,因为行为人的片面意图是好心的,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意图陷害别人的片面特征,且揭发的是状况了解不精确或片面剖析问题的现实,而非成心伪造、惹是生非的违法现实,应确认为错告或检举失实。
2、确认本罪既遂的规范,应该以诬告陷害行为是否使被诬害者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遭到了实践危害为依据。假如诬告陷害行为现已导致司法机关开端对被诬害者采纳必定的行为,这种行为能够是对被诬害者进行讯问,也能够是予以立案侦查,那么就构成既遂。假如行为人施行了伪造违法现实并予以揭发的行为,但司法机关并没有采信行为人的诬害不实之词,没有对被诬害者采纳行为,那就意味着被诬害者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并没有遭到实践的危害,而仅仅遭到了直接的要挟,因而,只能是违法未遂。
3、关于诬告陷害罪归于行为犯的观念也是片面的,它否认了诬告陷害罪有未遂,不符合罪与行为危害性相适应原理。诬告陷害罪并非行为犯,并不是客观行为一经着手施行就告完结,而是其行为有必要施行到达必定程度才干到达违法的完结状况,也就是说,情节是否严峻或恶劣是违法构成的必要条件,应归归于情节犯。
4、关于诬告陷害罪的罪数形状问题,应当要点剖析行为人施行诬告陷害的动机,确认其按一罪处理仍是按数罪并罚。例如,行为人将自己施行的违法行为陷害给别人予以揭发,假如行为人出于陷害别人的意图,先施行某种违法后进行揭发,应按牵连犯以其间的一个重罪科罪并从重处分;假如行为人初始没有诬告陷害的意图,而是在施行某种违法后为躲避罪责陷害于别人,那就应按数罪实施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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