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10:19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法令〉方法》现已2012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省长刘伟平2012年2月28日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法令》方法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简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员工,均有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全省的工伤保险作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施省级统筹。
第五条
用人单位依照属地化处理准则,在地点市州参与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作业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经办事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承办。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参与乡镇员工根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作业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经办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承办。
跨区域、出产流动性较大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作业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经办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也能够托付职业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经办事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出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区域的,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的,应当在出产经营地参与工伤保险。
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实施实名制处理。
第七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托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确认请求、进行工伤状况查询、送达工伤确确定论通知书。
市州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能够托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劳作能力判定请求、送达劳作能力判定定论通知书。
第八条
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地点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认请求。遇有特殊状况,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请求,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延伸时间最长不得超越90天。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方法第八条规则提出工伤确认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安排在事端损伤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地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认请求。
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安排,超越前款规则的时限提出工伤确认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
请求工伤确认的员工与用人单位对劳作联系有争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以收效的劳作争议裁定判定或法院判定、裁定为依据。
第十一条
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遭到事端损伤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在参保地进行工伤确认和劳作能力判定。
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员工遭到事端损伤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在出产经营地进行工伤确认和劳作能力判定。
第十二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确认统辖有争议的,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最早接到工伤确认请求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请求指定统辖。
对工伤确认有争议的市州洽谈不成又不请求指定统辖的,用人单位、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安排能够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请求指定统辖。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统辖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统辖。
第十三条
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员工劳作能力等判定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员工劳作能力等判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
请求劳作能力再次判定,判定定论没有改变的,判定费用由请求人承当。
第十四条
自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1年后,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地点用人单位或许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为伤残状况发作改变的,能够向作出初度劳作能力判定定论的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劳作能力复查判定。
第十五条
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膳食补助费(包含当地交通费),依照上年度全省员工月平均薪酬为基数核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经医疗组织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赞同,工伤员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依照上年度全省员工月平均薪酬为基数核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非住院期间的膳食补助费按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膳食补助费规范履行。
工伤员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越3天,省外最多不超越5天。
第十六条
员工再次发作工伤,依照新发作工伤的伤残等级享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依据规则应当享用伤残补贴的,依照新确认的伤残等级享用伤残补贴待遇。
第十七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自己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的,应当以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前自己薪酬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规范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规范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第十八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作、聘任合同期满停止,或许自己提出免除劳作、聘任合同的,应以停止或免除劳作、聘任合同前自己薪酬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规范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规范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第十九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依据全省员工平均薪酬改变状况,对工伤员工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和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规范当令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卫生部门和省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和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职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提出分类职业基准费率的详细规范,并拟定费率起浮的详细方法。
市州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依照所属职业界相应的基准费率层次确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则与员工免除或停止劳作、聘任联系,该员工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的,自确诊、判定之日起一年内,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安排能够向原用人单位地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请求工伤确认;员工被确认为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职责。
第二十二条
到达退休年龄或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任遭到事端损伤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其工伤确认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