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诉上海日利精细化工厂保证合同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05:27中国长城财物办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诉上海日利精密化工厂确保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财物办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负责人周礼耀,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朱汉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日利精密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李金元,厂长。
托付代理人徐奎元,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长城财物办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财物)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日利精密化工厂(以下简称日利化工厂)确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6)嘉民二(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5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嘉定支行望新营业所(以下简称农行望新所)与上海辛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望公司)签定告贷合同,合同约好:辛望公司向农行望新所告贷人民币20万元(本文币种均为人民币),告贷期限自1996年5月16日起至1996年10月25日止,月利率为10.065‰、按季计收利息,告贷逾期按日利率4‰计付利息;日利化工厂作为连带职责确保人,确保期间为告贷之日至告贷到期后二年。同日,农行望新所按告贷合同约好向辛望公司发放了告贷。1996年6月28日,两边又签定告贷合同一份,告贷金额为20万元、告贷期限为自1996年6月28日起至1996年12月15日止,日利化工厂亦为该告贷供给连带确保职责,其他条款均与前份告贷合同相同。农行望新所亦于同日向辛望公司发放了告贷。告贷到期后,辛望公司未如期偿还告贷本金及利息,日利化工厂亦未实行确保职责。
1997年11月17日,经辛望公司请求,原审法院裁决宣告辛望公司进入破产还账程序,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嘉定支行作为债务人申报债务数额为告贷本金40万元及利息9,440元。2002年12月25日,辛望公司破产案完结破产程序,债务清偿份额为12.46775%,2002年12月26日,农行嘉定支行收到清偿款51,047.97元,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嘉定支即将该款转给长城财物。
2000年3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与长城财物签定《剥离收买不良财物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即将有关债务于2000年4月25日起搬运给了长城财物,其间包含对辛望公司的债务。长城财物受让债务后,别离于2002年4月29日、2004年4月13日、2005年9月29日在文汇报上刊登债务催收布告,要求有关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包含辛望公司及日利化工厂)尽快向其实行还本付息和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