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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1:16

根据《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则》的规则,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在商标办理工作中收到维护著名商标的恳求后,应当对案子是否归于《商标法》第13条规则的下列景象进行检查:(1)他人在相同或许相似产品上私行运用与当事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2)他人在不相同或许不相似的产品上私行运用与当事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简单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的。对以为归于上述景象的案子,市(地、州)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恳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悉数案子资料报送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子告诉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恳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悉数案子资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局。当事人地点地省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以为所发作的案子归于上述景象的,也能够报送商标局。对以为不归于上述景象的案子,应当根据《商标法》及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及时作出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 (地、州)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报送的有关著名商标维护的案子资料进行检查。对以为归于上述景象的案子,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报送的案子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对以为不归于上述景象的案子,应当将有关资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根据《商标法》及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及时作出处理。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子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确定,并将确定成果告诉案子发作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抄送当事人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除有关证明商标著名的资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子资料退回案子发作地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
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以及当地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在维护著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著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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