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索赔数额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23:39
【医疗事故职责的概念问题】
医疗危害职责承当
到现在,我国医疗差错索赔的最高要求已达1075万元,实践最高补偿判例达292万元。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规则:“医院呈现医疗事故,给予患者一次性补偿”。而司法实践已打破此项规则将医疗差错归入我国民法通则进行调整,依照差错职责准则,对比侵权行为对人身的损害进行补偿,导致补偿数额越来越高。
巨额补偿引发这样一种说法:要想发财做手术,做了手术告大夫。而医务人员为一尘不染,则呈现这样一种现象:可做可不做的手术尽量不做,能做但成功时机小的手术不去争夺做,对危险大的危重患者不敢活跃斗胆抢救医治,也不敢主动地运用新技术。社会上大多数人以为患者和医院比较,患者是弱者,医院是强者,因此只需患者对医院医疗服务不满意,医院就应当补偿,法官往往也有这种知道,审理案件时期望医院或多或少付出患者一部分补偿。这种知道实践上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法令规则的。
医院的医疗收费规范受国家操控,现在各医院的医疗收入尚缺乏以抵支本钱,国家财政又未补偿到位,结果是收费未按本钱,补偿却需全额,形成收付不对等,不能体现民法的公平、相等的准则。从法令上讲,个人遭到危害应当得到补偿,但补偿额度要有必定的约束规范。现行补偿事例的不合理性大部分体现在不能有用分辩“混合要素”上,因为医疗差错判定的不完善,法官无法区别混合要素的份额,例如:患者疾病本身的自然发作、开展的要素,疾病所形成的的原因力,以及导致医疗不良结果的其他原因。
一产妇临产时因胎儿巨大,第二产程力较差,肩难产,形成新生儿臂丛神经损害,患者以为是医院差错形成此结果,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判定结论如下:“形成新生儿臂丛神经损害主要是因为第二产程力较差,胎儿巨大、肩难产……”;“医院在第二产程无适应症的状况下过早干涉,与肩难产的发作有必定联系”,确以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判定结论明确指出,发作新生儿臂丛神经损害的要素主要是产妇第二产程力较差、胎儿巨大、肩难产,而医院存在的缺乏与肩难产发作有必定联系。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被确以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但其间也有产妇本身条件和疾病发作开展要素,但医疗事故判定结论却未区别各要素的份额。这些要素也便是法学理论混合差错中谈到的混合要素、原因力。从法令的公平、公平视点动身,法院应当确认多种要素各占的份额,假如法院只依医疗事故判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简略的判定医院承当新生儿臂丛神经损害的悉数职责,明显不公平。
此外,在补偿数额问题上也存在不合理现象。我国法院一般按人均寿数来核算伤残日子补助费、护理费等,而一个患严峻疾病的人能否活到人均寿数呢假如其早于人均寿数逝世,其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的费用和由此发作的孳息就成了别人的不当得利。如刚出生的脑瘫患儿,按73年核算赔付,实践是活不到70年;再如20岁的植物人,国内报导一般存活5—10年,最长存活十几年,按73岁核算,赔付53年,实践不可能活50年,就呈现了不合理的状况。
其它的补偿不合理现象还有以下几种体现:患者现已评残,阐明其残疾已不能医治,再赔医治费便是堆叠补偿,后期医治费和伤残补助费一起补偿是不合理的;按上一年度城市人均收入做为补偿的根本规范也存在不合理性,如农业户口的患者或无经济来源的患者,都按此规范核算、赔付,实践是扩展补偿方的付出,使另一方取得不当得利。
经过剖析笔者以为,要完成公平补偿必定要根据中国国情来拟定医疗差错补偿法令,确认最高补偿额的约束数;补偿额应按医疗差错判定委员会确认的职责份额核算补偿数额;人均寿数的核算应当减去往后若干年可能发作问题的调整系数;人均收入应按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人均收入规范来核算补偿;伤残日子补助费、护理费、往后医治费等,拟不要采纳一次性付出的方法,可分段付出,几年为一付出阶段,如患者在付出年中逝世,往后的费用可中止付出。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医疗行为有其特别的高危险和不确认性,医师不是神,不可能包治百病,医学开展总是滞后于疾病的发作、开展。医疗差错的发作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侵权行为,医疗行为具有不对等性,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消费概念,应当是一种特别的消费概念,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法令进行调整,或许批改《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在法院判案中对比运用,使其法令地位等同于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方可显现法令的公平合理。此外还应经过一系列社会保险,如医疗差错职责险、医疗危险险、医疗意外险等途径来处理医疗补偿问题
医疗危害职责承当
到现在,我国医疗差错索赔的最高要求已达1075万元,实践最高补偿判例达292万元。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规则:“医院呈现医疗事故,给予患者一次性补偿”。而司法实践已打破此项规则将医疗差错归入我国民法通则进行调整,依照差错职责准则,对比侵权行为对人身的损害进行补偿,导致补偿数额越来越高。
巨额补偿引发这样一种说法:要想发财做手术,做了手术告大夫。而医务人员为一尘不染,则呈现这样一种现象:可做可不做的手术尽量不做,能做但成功时机小的手术不去争夺做,对危险大的危重患者不敢活跃斗胆抢救医治,也不敢主动地运用新技术。社会上大多数人以为患者和医院比较,患者是弱者,医院是强者,因此只需患者对医院医疗服务不满意,医院就应当补偿,法官往往也有这种知道,审理案件时期望医院或多或少付出患者一部分补偿。这种知道实践上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法令规则的。
医院的医疗收费规范受国家操控,现在各医院的医疗收入尚缺乏以抵支本钱,国家财政又未补偿到位,结果是收费未按本钱,补偿却需全额,形成收付不对等,不能体现民法的公平、相等的准则。从法令上讲,个人遭到危害应当得到补偿,但补偿额度要有必定的约束规范。现行补偿事例的不合理性大部分体现在不能有用分辩“混合要素”上,因为医疗差错判定的不完善,法官无法区别混合要素的份额,例如:患者疾病本身的自然发作、开展的要素,疾病所形成的的原因力,以及导致医疗不良结果的其他原因。
一产妇临产时因胎儿巨大,第二产程力较差,肩难产,形成新生儿臂丛神经损害,患者以为是医院差错形成此结果,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判定结论如下:“形成新生儿臂丛神经损害主要是因为第二产程力较差,胎儿巨大、肩难产……”;“医院在第二产程无适应症的状况下过早干涉,与肩难产的发作有必定联系”,确以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判定结论明确指出,发作新生儿臂丛神经损害的要素主要是产妇第二产程力较差、胎儿巨大、肩难产,而医院存在的缺乏与肩难产发作有必定联系。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被确以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但其间也有产妇本身条件和疾病发作开展要素,但医疗事故判定结论却未区别各要素的份额。这些要素也便是法学理论混合差错中谈到的混合要素、原因力。从法令的公平、公平视点动身,法院应当确认多种要素各占的份额,假如法院只依医疗事故判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简略的判定医院承当新生儿臂丛神经损害的悉数职责,明显不公平。
此外,在补偿数额问题上也存在不合理现象。我国法院一般按人均寿数来核算伤残日子补助费、护理费等,而一个患严峻疾病的人能否活到人均寿数呢假如其早于人均寿数逝世,其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的费用和由此发作的孳息就成了别人的不当得利。如刚出生的脑瘫患儿,按73年核算赔付,实践是活不到70年;再如20岁的植物人,国内报导一般存活5—10年,最长存活十几年,按73岁核算,赔付53年,实践不可能活50年,就呈现了不合理的状况。
其它的补偿不合理现象还有以下几种体现:患者现已评残,阐明其残疾已不能医治,再赔医治费便是堆叠补偿,后期医治费和伤残补助费一起补偿是不合理的;按上一年度城市人均收入做为补偿的根本规范也存在不合理性,如农业户口的患者或无经济来源的患者,都按此规范核算、赔付,实践是扩展补偿方的付出,使另一方取得不当得利。
经过剖析笔者以为,要完成公平补偿必定要根据中国国情来拟定医疗差错补偿法令,确认最高补偿额的约束数;补偿额应按医疗差错判定委员会确认的职责份额核算补偿数额;人均寿数的核算应当减去往后若干年可能发作问题的调整系数;人均收入应按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人均收入规范来核算补偿;伤残日子补助费、护理费、往后医治费等,拟不要采纳一次性付出的方法,可分段付出,几年为一付出阶段,如患者在付出年中逝世,往后的费用可中止付出。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医疗行为有其特别的高危险和不确认性,医师不是神,不可能包治百病,医学开展总是滞后于疾病的发作、开展。医疗差错的发作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侵权行为,医疗行为具有不对等性,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消费概念,应当是一种特别的消费概念,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法令进行调整,或许批改《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在法院判案中对比运用,使其法令地位等同于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方可显现法令的公平合理。此外还应经过一系列社会保险,如医疗差错职责险、医疗危险险、医疗意外险等途径来处理医疗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