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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纠纷政府不受理是否可直接提行政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05:25
土地权属胶葛政府不受理是否可直接提行政诉讼
作者:罗丽香
发布时刻:2014-01-24 08:49:26  
案情
广西荔浦县农人林某、丘某因一处土地的运用权属发作胶葛,林某恳求某镇政府调处。某镇政府经审查后,于 2013年5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决议。某镇政府在不予受理决议书中奉告林某:“如对本决议不服,可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恳求,或许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3个内向荔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某接到不予受理决议书后,在60天内没有向县政府恳求行政复议,但是在3个内的2013年8月21日向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判定吊销某镇政府不予受理决议、某镇政府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审理
2013年8月23日,荔浦县人民法院对林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裁决:不予受理林某的申述。林某不服,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日前,桂林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决。
不合
林某的申述引发一个争议问题:对政府作出的土地运用权胶葛调处恳求不予受理决议,林某是否能够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换言之,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林某的申述?
第一种定见:林某能够不通过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申述,法院应受理此案。
理由:1、某镇政府在不予受理决议书中已清晰奉告林某,既能够向县政府恳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林某依照某镇政府的奉告,挑选向法院申述,法院应该受理;2、某镇政府对林某的调处恳求,尽管作出了不予受理决议,但这归于程序性的处理,不是实体性的处理,即未将有争议的土地运用权确定给任何一方。因而,林某对不予受理决议不服,不需通过行政复议即可向法院申述。
第二种定见:林某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才干向法院申述,不然,应裁决不予受理。
理由:对政府作出的触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胶葛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不经此程序,不能向法院申述。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现已依法获得的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运用权的,应领先恳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林某与丘某因土地权属发作胶葛后,恳求某镇政府调处。当某镇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议这一详细行政行为后,林某以为此行为已侵略其依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不服不予受理决议,就应当按上述规则的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力。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应作扩展解说而非缩小解说,即:对政府作出的触及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权属胶葛处理决议,不论是程序性的处理决议,仍是实体性的处理决议,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假如不服,都应领先恳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才干够向法院申述,而不能由于是程序性的不予受理决议而有所破例。
因而,林某不服某镇政府不予受理决议,应领先恳求行政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才干够向法院申述。第一种定见以为不予受理决议是程序性的,不需行政复议即可向法院申述,显着违反了上述规则,是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作了过错的、缩小的解说。并且,至今没有法令、法规规则,对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胶葛调处恳求不予受理决议不服,能够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申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则:“法令法规规则应领先恳求复议,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未恳求复议直接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林某收到某镇政府不予受理决议书后,未恳求行政复议,直接向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上述司法解说的规则,故对林某的申述,应裁决不予受理。
某镇政府在不予受理决议书中奉告林某能够不经政政复议直接向法院申述,归于过错奉告诉权,误导了林某,致使其错过了恳求行政复议的时机,并暂时不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弥补的方法,是某镇政府自行吊销其上述不予受理决议。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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