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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与刘志刚商标转让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0:42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1234号
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造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路3号310室。法定代表人于业海,该公司负责人。托付署理人任建修,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署理人牛辉,男,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世,北京对角线广告制造中心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2条57号。被告刘志刚,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世,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西罗村。托付署理人杜澄心,北京万科园知识产权署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署理人。托付署理人刘志东,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世,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西罗村。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造中心诉被告刘志刚商标转让胶葛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1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造中心的托付署理人任建修、牛辉,被告刘志刚及其托付署理人杜澄心、刘志东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中,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造中心于2005年5月31日书面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志刚的申述。本院经审查以为: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造中心对被告刘志刚的撤诉请求,系其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允许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造中心撤回对被告刘志刚的申述。案子受理费1000元,折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造中心担负(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燕蓉  审 判 员 苏 杭  人民陪审员 谢小勇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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