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04:26案情:
2008年10月,因吴某侵害了吕某的名誉权,通过法院判定,吕某获得了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本年1月份,吕某的老公章某因借王某现金5万元用于做木材生意未准时偿还,王某申述吕某的老公章某偿还欠款,法院判定章某偿还王某告贷5万元。本年3月份,法院将吴某应给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履行到位。王某得知后,要求依法追加章某之妻吕某为被履行人,拘留吕某获得的2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追加吕某为被履行人后,强制拘留吕某2万元精神损失费。吕某向法院提出履行贰言,以为2万元精神损失费不属,应依法交给吕某。
不合:
本案履行贰言听证后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吕某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应属吕某个人产业,法院不该强制履行。
第二种定见以为,吕某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归于吕某与章某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是夫妻共同产业,法院可依法强制履行。
点评:
公民因品格权遭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必定的经济补偿以劝慰,这笔费用便是精神损失费。可是,在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精神损失费是夫妻共同产业,仍是夫妻一方产业,法令对此没有清晰的规则。可是,我国《》第18条第2款规则: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属夫妻一方产业。由于精神损失费是公民的品格遭到危害而获得的补偿,应当归受害人个人一切,即便吕某是在与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获得的,可参照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则,确认吕某的2万元精神损失费属个人产业。所以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