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22:00
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真持平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确认合同欺诈罪有哪些难点呢?
难点之一:怎么了解“运用合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罗列了四种合同的欺诈办法,因实践中呈现的状况难以被上述四种办法所尽头,故本条第五项规则“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归纳实践中或许呈现的其他状况。采纳这种“堵截构成要件”,立法者的意图是要全面有效地惩治合同欺诈罪。可是条款所固有的不确认性,必定给合同欺诈罪的司法确认带来必定的困惑和疑问。
“其他办法”详细是指哪些呢?刑法理论的探索者总结实践中的事例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在教科书中罗列出数种办法,如假造合同骗得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许权利职责继受人资产的、作为债款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秘未经债权人赞同的现实,将合同的职责悉数或部分违法搬运给第三人,然后躲避债款的等等。但这些罗列相同无法尽头实践中或许呈现的状况。那么当遇到新的状况时,怎么来确认是否是合同欺诈罪呢?笔者以为,存在一个遍及适用的准则,那便是要看行为人是否“运用合同”进行欺诈。作为合同欺诈罪的任何办法,都不能脱离该罪在客观上归于“运用合同欺诈”的实质特性去了解;反过来说,只需契合“运用合同欺诈”这一客观实质特征,任何办法、手法都能够成为合同欺诈罪的办法。合同欺诈的行为人运用“合同”这种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方式,成心违反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的准则,到达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违法意图。在此过程中,其在签定合同时或签定合同前造了何种假、隐秘了何种现实本相,都不是实质的问题,都不影响其合同欺诈违法的确认。当然,实践中存在采纳与签定、实行合同有关的、其他的假造现实和隐秘本相的欺诈办法,就不能确以为合同欺诈罪。
难点之二:怎么了解合同欺诈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的边界
差异合同纠纷与合同欺诈罪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合同纠纷中,有时是由民事欺诈所引起的,有的合同当事人并没有施行欺诈行为,仅仅因为在标的物的质量、种类、包装,交接货时刻、地址、运费开销等方面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争议或因为发作不可抗力等事由,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实践中,主要是民事欺诈引起的经济纠纷与合同欺诈罪难以差异。
(一)正确差异合同欺诈罪与合同纠纷的边界,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1.行为人有无实践实行合同的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笔者以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调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1)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即已具有实行合同所需求的资金、物资或技能。(2)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虽不具有履约才能,但在合同实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划到实行合同所需的资金、物资或技能。(3)行为人不能依照合同规则来实践实行职责时,自己或别人能够供给满足担保(包含代为实行和补偿丢失)。
2.行为人是否有实行合同的实践行为。实践实行准则是合同法规则的重要准则之一,当事人是否为实行合同作出了活跃尽力,往往是确认行为人片面上是否具有欺诈成心的依据之一。
3.标的物的处置状况。当事人对其占有别人资产的处置状况,必定程度上反映其其时的片面心思情绪。合同欺诈罪因为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成心,因而,行为人一旦取得了别人资产的控制权,就会将其悉数或大部分恣意糟蹋,或从事非法活动,归还别人债款,有的则携款逃跑,不计划归还。
4.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当职责的实践行动。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尽管诚实表明要承当职责,实践上却是延迟时刻的手法。在这一点上笔者以为,应从“合了解说”和“表现利益”相结合的视点来调查行为人的片面成心,行为人再三延迟的理由不合理而且不能给对方实践削减丢失,就不是合同纠纷,而是合同欺诈。
(二)怎么精确划清运用合同欺诈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边界,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扎手的问题。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成心以不实在状况为实在的意思表明,使对方陷于知道过错,然后到达发作、改变和消除必定民事法令联系的不法行为。它和合同欺诈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作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清晰当事人权利职责联系的合同存在;依据法令规则,都归于无效合同;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纳必定的欺诈手法。从根本上说,合同欺诈便是一种欺诈行为。
从确认违法的视点调查,朴实客观方面和行为侵略的客体性质自身无法作为衡量一行为究竟是合同欺诈罪仍是民事欺诈的标志,只需行为人片面上有无非法占有的意图,才是合同欺诈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差异的关键所在。有无履约才能、是否有实践实行行为、欺诈程度怎么等等应作为调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成心的数个方面,其间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作为差异的规范。由此能够看出,差异合同欺诈罪与民事欺诈关键是看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成心,那么在签定和实行合同过程中,有何种行为能够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呢?
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违法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并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一般以为,只需行为人在签定、实行合同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1.没有实行合同的才能或许夸张实行合同的才能,骗得对方当事人的信赖与自己签定合同,合同签定后又不活跃尽力履约合同,致对方当事人的经济遭受丢失,又不活跃设法弥补的;2.合同签定后,以付出部分货款、开端实行合同为钓饵,骗得悉数货品后,在合同规则的期限内或许两边约好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付出其他货款的;3.开端的确仅仅为了处理一时资金困难,采纳欺诈手法与对方当事人签定合同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才能归还资金的状况下却久拖不还的;4.经过签定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许保证金后,糟蹋糟蹋,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5.未实行职责前将对方当事人货品、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许保证金加以运用、处置,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6.收到对方货款、定金或许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好内容实行合同,如安排约好货源、供给约好服务等,而是用于炒股或许其他风险投资,无法归还的;7.合同签定后,无正当理由间断实行合同,不交还所收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等的;8.在经过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部分货品、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许保证金后,在对方当事人未呈现法定事由的状况下,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托言,成心不实行合同职责,又无正当理由不返还应当返还对方当事人的货品、货款、定金、保证金或许材料费的;9.因违约给对方形成经济丢失被民事裁判确认持续实行合同职责或补偿对方丢失后,或许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产业时,隐秘、搬运产业或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的;10.为了敷衍对方当事人讨取债款,选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又与其别人签定合同筹集资金,今后次骗签合同所取得的货品、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许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的,致使后次合同资金无法归还的,等等。
难点之三:怎么确认合同欺诈罪的共同违法形状
司法实践中,经常呈现行为人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进行欺诈的状况,那么被冒用者是否承当刑事职责呢?别的,假如所签定合同需求担保就会涉及到担保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共犯的问题?笔者以为,针对这两种状况,剖析合同欺诈罪的共犯问题,应依据案子详细状况差异对待:
1.假如被冒用者内行为人冒用自己名义进行合同欺诈之后,才得悉此状况,采纳放任不管的消极情绪,归于“知情不举”,不该承当刑事职责。
2.假如被冒用者明知行为人运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而供给事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完章的空白合同书等重要诺言凭据的,实践上就起到协助行为人施行合同欺诈的效果,不管其过后是否参加分赃,都应确以为合同欺诈罪的共犯,追查刑事职责。
3.保证人的状况比较好差异,依据详细案子调查其在供给担保时是否明知行为人正在进行欺诈,如明知,则建立共犯;不明知,则不构成合同欺诈罪的共犯。
难点之一:怎么了解“运用合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罗列了四种合同的欺诈办法,因实践中呈现的状况难以被上述四种办法所尽头,故本条第五项规则“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归纳实践中或许呈现的其他状况。采纳这种“堵截构成要件”,立法者的意图是要全面有效地惩治合同欺诈罪。可是条款所固有的不确认性,必定给合同欺诈罪的司法确认带来必定的困惑和疑问。
“其他办法”详细是指哪些呢?刑法理论的探索者总结实践中的事例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在教科书中罗列出数种办法,如假造合同骗得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许权利职责继受人资产的、作为债款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秘未经债权人赞同的现实,将合同的职责悉数或部分违法搬运给第三人,然后躲避债款的等等。但这些罗列相同无法尽头实践中或许呈现的状况。那么当遇到新的状况时,怎么来确认是否是合同欺诈罪呢?笔者以为,存在一个遍及适用的准则,那便是要看行为人是否“运用合同”进行欺诈。作为合同欺诈罪的任何办法,都不能脱离该罪在客观上归于“运用合同欺诈”的实质特性去了解;反过来说,只需契合“运用合同欺诈”这一客观实质特征,任何办法、手法都能够成为合同欺诈罪的办法。合同欺诈的行为人运用“合同”这种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方式,成心违反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的准则,到达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违法意图。在此过程中,其在签定合同时或签定合同前造了何种假、隐秘了何种现实本相,都不是实质的问题,都不影响其合同欺诈违法的确认。当然,实践中存在采纳与签定、实行合同有关的、其他的假造现实和隐秘本相的欺诈办法,就不能确以为合同欺诈罪。
难点之二:怎么了解合同欺诈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的边界
差异合同纠纷与合同欺诈罪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合同纠纷中,有时是由民事欺诈所引起的,有的合同当事人并没有施行欺诈行为,仅仅因为在标的物的质量、种类、包装,交接货时刻、地址、运费开销等方面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争议或因为发作不可抗力等事由,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实践中,主要是民事欺诈引起的经济纠纷与合同欺诈罪难以差异。
(一)正确差异合同欺诈罪与合同纠纷的边界,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1.行为人有无实践实行合同的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笔者以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调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1)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即已具有实行合同所需求的资金、物资或技能。(2)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虽不具有履约才能,但在合同实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划到实行合同所需的资金、物资或技能。(3)行为人不能依照合同规则来实践实行职责时,自己或别人能够供给满足担保(包含代为实行和补偿丢失)。
2.行为人是否有实行合同的实践行为。实践实行准则是合同法规则的重要准则之一,当事人是否为实行合同作出了活跃尽力,往往是确认行为人片面上是否具有欺诈成心的依据之一。
3.标的物的处置状况。当事人对其占有别人资产的处置状况,必定程度上反映其其时的片面心思情绪。合同欺诈罪因为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成心,因而,行为人一旦取得了别人资产的控制权,就会将其悉数或大部分恣意糟蹋,或从事非法活动,归还别人债款,有的则携款逃跑,不计划归还。
4.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当职责的实践行动。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尽管诚实表明要承当职责,实践上却是延迟时刻的手法。在这一点上笔者以为,应从“合了解说”和“表现利益”相结合的视点来调查行为人的片面成心,行为人再三延迟的理由不合理而且不能给对方实践削减丢失,就不是合同纠纷,而是合同欺诈。
(二)怎么精确划清运用合同欺诈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边界,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扎手的问题。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成心以不实在状况为实在的意思表明,使对方陷于知道过错,然后到达发作、改变和消除必定民事法令联系的不法行为。它和合同欺诈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作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清晰当事人权利职责联系的合同存在;依据法令规则,都归于无效合同;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纳必定的欺诈手法。从根本上说,合同欺诈便是一种欺诈行为。
从确认违法的视点调查,朴实客观方面和行为侵略的客体性质自身无法作为衡量一行为究竟是合同欺诈罪仍是民事欺诈的标志,只需行为人片面上有无非法占有的意图,才是合同欺诈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差异的关键所在。有无履约才能、是否有实践实行行为、欺诈程度怎么等等应作为调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成心的数个方面,其间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作为差异的规范。由此能够看出,差异合同欺诈罪与民事欺诈关键是看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成心,那么在签定和实行合同过程中,有何种行为能够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呢?
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违法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并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一般以为,只需行为人在签定、实行合同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1.没有实行合同的才能或许夸张实行合同的才能,骗得对方当事人的信赖与自己签定合同,合同签定后又不活跃尽力履约合同,致对方当事人的经济遭受丢失,又不活跃设法弥补的;2.合同签定后,以付出部分货款、开端实行合同为钓饵,骗得悉数货品后,在合同规则的期限内或许两边约好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付出其他货款的;3.开端的确仅仅为了处理一时资金困难,采纳欺诈手法与对方当事人签定合同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才能归还资金的状况下却久拖不还的;4.经过签定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许保证金后,糟蹋糟蹋,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5.未实行职责前将对方当事人货品、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许保证金加以运用、处置,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6.收到对方货款、定金或许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好内容实行合同,如安排约好货源、供给约好服务等,而是用于炒股或许其他风险投资,无法归还的;7.合同签定后,无正当理由间断实行合同,不交还所收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等的;8.在经过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部分货品、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许保证金后,在对方当事人未呈现法定事由的状况下,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托言,成心不实行合同职责,又无正当理由不返还应当返还对方当事人的货品、货款、定金、保证金或许材料费的;9.因违约给对方形成经济丢失被民事裁判确认持续实行合同职责或补偿对方丢失后,或许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产业时,隐秘、搬运产业或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的;10.为了敷衍对方当事人讨取债款,选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又与其别人签定合同筹集资金,今后次骗签合同所取得的货品、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许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的,致使后次合同资金无法归还的,等等。
难点之三:怎么确认合同欺诈罪的共同违法形状
司法实践中,经常呈现行为人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进行欺诈的状况,那么被冒用者是否承当刑事职责呢?别的,假如所签定合同需求担保就会涉及到担保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共犯的问题?笔者以为,针对这两种状况,剖析合同欺诈罪的共犯问题,应依据案子详细状况差异对待:
1.假如被冒用者内行为人冒用自己名义进行合同欺诈之后,才得悉此状况,采纳放任不管的消极情绪,归于“知情不举”,不该承当刑事职责。
2.假如被冒用者明知行为人运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而供给事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完章的空白合同书等重要诺言凭据的,实践上就起到协助行为人施行合同欺诈的效果,不管其过后是否参加分赃,都应确以为合同欺诈罪的共犯,追查刑事职责。
3.保证人的状况比较好差异,依据详细案子调查其在供给担保时是否明知行为人正在进行欺诈,如明知,则建立共犯;不明知,则不构成合同欺诈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