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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婚姻证的条件具体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6:26

一、补领婚姻证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婚姻登记是在本成婚登记处处理的;补领人两边或一方是本辖区居民,即户籍在本辖区内);
2、成婚证、离婚证丢失或损坏;
3、当事人依法处理婚姻登记,现仍保持该情况;
4、当事人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当共同)和查档证明(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档部分出具的查档证明并盖章)。婚姻档案丢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婚姻情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许近亲属出具的写明请求人婚姻情况的证明能够作为请求人婚姻情况证明运用。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请求补领婚姻登记证的,能够托付别人处理。托付处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托付书,托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处理婚姻登记的时刻及承办机关、现在的婚姻情况、托付事由、受托付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受托付人应一起提交自己的身份证件。
二、补领婚姻证的程序
1、查验证件和证明资料;
2、填写《请求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检查合格、颁布婚姻证书处理时限;证件完全,契合条件当场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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