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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的股权能成为股权转让标的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7:23
没有取得的股权可否成为股权转让标的
2005年7月,香港A公司在香港收买B公司,B公司在深圳独资的C公司一起也被A收买。在A公司接收C公司后,张某持一份由B公司、C公司盖章、 由C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字的股权转让证书,宣称其具有C公司的5%的股权。经查,工商挂号中没有记载该5%的股权转让。问,该5%股权转让的效能怎么股权转让有必要以挂号为收效要件吗
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以转让方具有股东资历为条件。假使股权转让合同收效后,受让方没有经过公司内部股东名册改变有用取得股东权,就与第三人缔结将自己依据前一转让合同行将取得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合同不宜认定为肯定无效的合同,而应认定为《合同法》第51条规则的无权处置合同。依据该条规则,没有取得股东身份的受让方在缔结合同后假如取得了股东身份,然后取得了对该股东权的处置权,则该再次转让合同有用。这样比较契合尽量满足合同当事人、加快股权流通的司法功率方针。
假使股权受让方处理了股东名册改变挂号,取得公司的供认,天然享有股东资历,能够依法将其受让股权转售他人;至于在改变股东名册后是否前往公司挂号机关处理股东改变挂号,原则上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只不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不能对立好心第三人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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