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虚假宣传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08:49虚伪宣扬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广告和其他办法,对产品的质量、功能、成分、用处、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扬。以广告或其他办法出售产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促锖手法。但各类虚伪广告和其他虚伪宣扬,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顾客,使其作出过错的消费决议计划,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或侵略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形成公平竞争次序的紊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有必要制止的违法行为予以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则,经营者不得使用广告和其他办法,对产品的质量、制造成分、功能、用处、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许应知的情况下,署理、规划、制造、发布虚伪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则,广告应当实在合法,契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则,广告不得含有虚伪的内容,不得诈骗和误导顾客。
1.行为关键: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署理制造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或许堆叠。
(2)上述主体施行了虚伪宣扬行为。
(3)上述虚伪广告或虚伪宣扬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此具有社会危害性。
(4)片面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伪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管其片面上处于何种状况,均有必要对虚伪广告承当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则,经营者使用广告和其他办法,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广告的,监督查看部分应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依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商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则,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署理、规划、制造、发布虚伪广告的,监督查看部分应当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这儿的“依法”,指广告法。广告法第37条规则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则:发布虚伪广告,诈骗和误导顾客,使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广告主应担负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伪仍规划、制造、发布的,应依法承当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供给广告主的实在称号、地址的应承当悉数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