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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07:06

声誉权的法律维护
[裁判要旨]
新闻单位进行新闻报导,对报导所涉内容真实性依法负有检查核实职责,不然致使报导失实,应承当声誉侵权民事职责。
[事例索引] 本案案号: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漳民初字第36号;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民终字第219号
案情
2001年10月10日,漳浦天福茶博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浦天福公司)为乙方与云南省思茅区域镇沅自治县人民政府为甲方缔结《古茶树认养协议》,约好由乙方长时间出资认养镇沅县有2700年树龄的野生古茶树。后乙方依约于2001年12月11日至2004年3月29日别离五次电汇给镇沅县古茶树管理处古茶树维护费人民币33万元。
2004年5月16日,南风窗杂志社(归于全国性刊物)在其出书的总第262期《南风窗》杂志上宣布了该社记者尹鸿伟编撰的《滇茶异象――上篇:“独家”维护古茶树?》一文,该文在第三部分“前车之鉴”中触及认养古茶树一事。该文中引证邹家驹、张顺高、周红杰等的话源自他们的自述,作者尹鸿伟在刊登该文之前没有采访过漳浦天福公司和李瑞河。2004年8月4日李瑞河、漳浦天福公司以南风窗杂志社危害其声誉权申述恳求判令:1、被告南风窗杂志社当即中止对两原告声誉权的危害行为;2、被告当即在《南风窗》杂志上接连半年(6期)公开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声誉;3、被告补偿两原告精力危害抚慰金人民币各10万元并补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审理中,漳浦天福公司于2004年12月27日挂号刊出,其债权债务由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茶业公司)继承。
裁判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滇茶异象――上篇:“独家”维护古茶树?》一文,系对古茶树维护行为的谈论和点评,归于批判文章。该文中很多引证张顺高、周红杰、邹家驹等人对天福集团以漳浦天福公司名义认养古茶树行为的失实谈论内容,且最终三段在张顺高、周红杰的批判谈论后,并没有报导两原告对批判的反应定见就结束,而触及天福集团情绪的仅是一小部分,不能有用抵消张顺高级人在失实批判谈论所形成的影响,该文以“前车之鉴”作为标题,作者意在引证张顺高级人的谈论定见来标明自己的“前车之鉴”定论。该文触及的“台湾商人李瑞河容许的那点小钱至今大部分没有到位”和“天福集团还协议每年索要10公斤古茶树的干茶从事商业活动”等没有清晰的音讯源,且严峻失实。被告作为新闻单位,在对真人真事进行谈论报导时,对其出书的新闻著作的真实性负有检查核实职责,但被告未尽检查核实职责行将稿件宣布,导致谈论根据的根本现实失实,致使李瑞河社会点评下降和漳浦天福公司诺言下降,构成声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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