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知识产权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3:38
夫妻在离婚时,要对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那么协议离婚后又申述索要商标,哪些知识产权收益是一起产业,关于离婚时知识产权没有获得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整理了关于离婚时知识产权没有获得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总结:
商标能够作为民事权利归夫妻共有,亦因归于离婚协议书中的未列明的其他产业,而归被告全部。
案情简介:协议离婚后又申述索要商标
原、被告于2003年2月21日挂号成婚,2007年5月9日办理了离婚挂号。
2001年2月,苏XX出资设立了XX市新城苏XX足部护理中心(个人独资企业),后因区划调整,更名为XX市维扬区苏XX足部护理中心。
2003年11月,苏XX恳求注册“苏XX”图文商标,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苏XX于2007年5月16日获得了第3796416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有效期限:200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2006年6月12日,苏XX又向国家商标局恳求注册恳求号为5412362、5412363“XX龙”商标,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2007年7月2日,XX市维扬区苏XX足部护理中心向国家商标局恳求注册恳求号为614XXXX“苏XX”商标,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
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经过离婚协议书对婚姻关系、子女育婴及婚姻存续期间的一起产业进行了约好。第三条对婚姻存续期间的一起产业进行了切割:其间第四款约好:乙方所开设的足疗企业归乙方全部,与甲方无关。乙方持续自行运营,企业的全部对外债款、债款归乙方,与甲方无关。
现原告向法院诉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以被告的名义恳求注册了3796416号“苏XX”图文商标,并于2007年5月16日获得了商标证;还恳求了恳求号为5412362、5412363的“XX龙”图文商标及恳求号为6142005的“苏XX”图文商标。上述商标及恳求中的商标均为原被告一起创业,一起恳求,所获得的商标及商标恳求权也应为两边共有。恳求法院承认:1、原告为3796416号注册商标的共有权人;2、承认原告为恳求号为5412362、5412363、6142005商标的一起恳求人。
法院判定: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恳求
法院审理后以为,本案中,恳求号为5412XXX、5412XXX“XX龙”商标虽系苏XX在与陆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恳求,但该恳求在国家商标局检查中,没有获得授权,不归于婚姻法所规则的夫妻一起产业的规模;而恳求号为6142005“苏XX”商标的恳求时刻为2007年7月2日,此刻原、被告现已离婚。
此外,原、被告达到的离婚协议书已对本案讼争的商标权进行了处置。离婚协议书清晰约好,本协议未列明的其他产业归乙方全部;乙方所开设的足疗企业归乙方全部。第3796416号“苏XX”商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无形产业,归于协议中未列明的产业,也是足疗企业的产业,应归被告苏XX全部。同理,即便恳求号为5412362、5412363“XX龙”商标能够作为民事权利归夫妻共有,亦因归于离婚协议书中的未列明的其他产业,而归被告全部。
律师说法:离婚时知识产权没有获得的收益能否要求切割
《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一起全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释为:“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则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践获得或许现已清晰能够获得的产业性收益”,也便是不包括没有获得的经济利益。
由此可知,离婚时没有实践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不能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可是,在实践生活中,也经常出现夫妻婚内一起运营某知名品牌,恳求商标注册后没有获得同意就离婚的状况,假如也视作非一起产业,无疑是对离婚一方晦气的。对此,律师主张,离婚两边能够自行洽谈。
归纳上面的介绍,离婚时知识产权没有获得离婚后不能切割。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离婚时知识产权没有获得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并进行问题的处理。
案情总结:
商标能够作为民事权利归夫妻共有,亦因归于离婚协议书中的未列明的其他产业,而归被告全部。
案情简介:协议离婚后又申述索要商标
原、被告于2003年2月21日挂号成婚,2007年5月9日办理了离婚挂号。
2001年2月,苏XX出资设立了XX市新城苏XX足部护理中心(个人独资企业),后因区划调整,更名为XX市维扬区苏XX足部护理中心。
2003年11月,苏XX恳求注册“苏XX”图文商标,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苏XX于2007年5月16日获得了第3796416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有效期限:200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2006年6月12日,苏XX又向国家商标局恳求注册恳求号为5412362、5412363“XX龙”商标,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2007年7月2日,XX市维扬区苏XX足部护理中心向国家商标局恳求注册恳求号为614XXXX“苏XX”商标,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
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经过离婚协议书对婚姻关系、子女育婴及婚姻存续期间的一起产业进行了约好。第三条对婚姻存续期间的一起产业进行了切割:其间第四款约好:乙方所开设的足疗企业归乙方全部,与甲方无关。乙方持续自行运营,企业的全部对外债款、债款归乙方,与甲方无关。
现原告向法院诉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以被告的名义恳求注册了3796416号“苏XX”图文商标,并于2007年5月16日获得了商标证;还恳求了恳求号为5412362、5412363的“XX龙”图文商标及恳求号为6142005的“苏XX”图文商标。上述商标及恳求中的商标均为原被告一起创业,一起恳求,所获得的商标及商标恳求权也应为两边共有。恳求法院承认:1、原告为3796416号注册商标的共有权人;2、承认原告为恳求号为5412362、5412363、6142005商标的一起恳求人。
法院判定: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恳求
法院审理后以为,本案中,恳求号为5412XXX、5412XXX“XX龙”商标虽系苏XX在与陆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恳求,但该恳求在国家商标局检查中,没有获得授权,不归于婚姻法所规则的夫妻一起产业的规模;而恳求号为6142005“苏XX”商标的恳求时刻为2007年7月2日,此刻原、被告现已离婚。
此外,原、被告达到的离婚协议书已对本案讼争的商标权进行了处置。离婚协议书清晰约好,本协议未列明的其他产业归乙方全部;乙方所开设的足疗企业归乙方全部。第3796416号“苏XX”商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无形产业,归于协议中未列明的产业,也是足疗企业的产业,应归被告苏XX全部。同理,即便恳求号为5412362、5412363“XX龙”商标能够作为民事权利归夫妻共有,亦因归于离婚协议书中的未列明的其他产业,而归被告全部。
律师说法:离婚时知识产权没有获得的收益能否要求切割
《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一起全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释为:“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则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践获得或许现已清晰能够获得的产业性收益”,也便是不包括没有获得的经济利益。
由此可知,离婚时没有实践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不能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可是,在实践生活中,也经常出现夫妻婚内一起运营某知名品牌,恳求商标注册后没有获得同意就离婚的状况,假如也视作非一起产业,无疑是对离婚一方晦气的。对此,律师主张,离婚两边能够自行洽谈。
归纳上面的介绍,离婚时知识产权没有获得离婚后不能切割。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离婚时知识产权没有获得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并进行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