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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债务转让股权应承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09:51

一、案情
2007年1月26日,原告舒福元作为整体股东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的代表与代表北京海天网域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整体股东孙学民、徐用清的被告孙学民签定公司转让协议,约好被告孙学民、徐用清将海天公司转让给原告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协议约好,运营傍边原告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不承当海天公司曾经一切的债款和经济纠纷。公司转让协议签定后,原告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别离与被告孙学民、徐用清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了工商登记并交纳了股权转让金。原告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成为海天公司股东后,北京中技网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将海天公司诉至本院,要求给付货款314984.5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通民初字第3675号民事判定书,判定海天公司给付中技公司货款300704.5元,承当诉讼费2905元。
原告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称因为被告孙学民、徐用清成心隐秘海天公司的债款,给其形成了丢失,故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孙学民、徐用清给付欠款300704.5元、诉讼期间付出的各项费用及丢失5000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孙学民、徐用清辩称,不同意原告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的诉讼恳求。
二、审理成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与被告孙学民、徐用清自愿树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联系系各方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应为合法有用,各方均应遵循实行。依照转让协议的约好,原告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不承当转让前海天公司的债款,被告孙学民、徐用清隐秘海天公司债款给原告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形成的丢失,其理应予以补偿。现原告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要求被告孙学民、徐用清补偿其300704.5元丢失及诉讼期间的各项丢失50000元的诉讼恳求,本院支撑海天公司应给付中技公司的案款及履行费311051.5元,其余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则,判定被告孙学民、被告徐用清一起归还原告舒福元、原告刘俭桥、原告徐小三三十一万一千零五十一元五角。
三、剖析
本案中,原告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受让了被告孙学民、徐用清一切的海天公司,并约好原告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不承当海天公司曾经一切的债款和经济纠纷。问题是,原告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建议被告孙学民、徐用清补偿的是法院判定海天公司应当付出给上钩公司的债款金钱,被告孙学民、徐用清承当补偿职责的目标应当是海天公司仍是原告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本文将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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