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没有常住户口 就不能成为公房承租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13:03以案说法
公有住宅由于前史原因,现在还有许多承租人在承租。而在原公房承租人逝世后,公房由谁来承租成了房产纠纷的一大焦点。
有一个事例:张老伯曾住一套公房,该房系白叟承租且只要张一个户口,其子女均不在这里常住。后白叟找了一个老伴王氏,王尽管原是上海人,但户口在外地。老两口在张的房子内寓居了七年后,张逝世了,王提出要承租房子,但张的子女以为其没有本市常住户口,不能持续租借该房子。
咱们先来看有关规则,依据市房子土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子租借法令》的定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则:“承租人逝世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洽谈一起,要求改变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赞同。洽谈不一起的,出租人应当依照上款规则书面确认承租人。”
一起该条又规则“承租人逝世,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爱人和直系亲属洽谈一起,要求改变租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赞同。洽谈不一起的,出租人应当依照下列次序书面确认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爱人;(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宅状况);(三)原承租人的爸爸妈妈;(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宅状况)。”
依据上述规则,好像能够看出公有寓居房子原承租人逝世的,其生前的一起寓居人应该是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才能够持续实行租借合同。这是由于,原有公房配给准则主要是为保证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寓居利益,并且本来户籍准则与房子寓居状况是比较一起的,有户口的一起寓居人一般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归于原公房配给准则的保证规模。
那是否王老太就无家可归了呢?答复是否定的。跟着实践状况的不断发展,比如无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婚姻添加、出国户口的迁离、房子实践的寓居状况等,有关法院在判定时也考虑到现在社会的实践状况,大致有下列两种景象的人员尽管没有户口但也一般以为能够具有持续实行租借合同的资历:
一: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成婚而在该公房内实践寓居日子一年以上的;
二: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逝世前已实践寓居在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宅,或虽有其他住宅但寓居困难的。
上面两种景象其实是关于“一起寓居人”这个概念作了必定的扩展解说,遵从着公平合理的法令准则来处理实践中的问题,明显十分具有实践意义。因而,笔者以为,根据上述审判实践,该白叟的老伴能够成为该公有住宅的承租人,其白叟权益能够得到维护。但相关解说应在往后的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