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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22:18
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经过了宪法修正案,其间规则:“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侵吞、生意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则转让。”土地归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禁止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能够依法转让。关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峻侵略。
(二)客观要件
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峻的行为
1、有必要是违背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经过)、《国务院关于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同意权限的告诉》、《乡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等。
2、有必要是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生意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能够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厉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搬运的行为,包含出售、交流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则的期限和条件出资开发,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定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认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挂号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力、责任随之搬运,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则办埋过户挂号。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切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分和房产管理部分同意,并依法处理过户挂号。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契合上述规则,不然即为不合法转让。
所谓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不合法出卖给别人,或许为了出卖而向别人收购、租赁土地使用权等,有的是明码标价予以出卖;有的则是以某种方式掩盖其土地的生意,如明里购买别人的厂房,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借买别人住所之名行占别人住所基地使用权之实等。
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属情节犯,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有必要到达情节严峻,才干构成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所谓情节严峻,主要是指屡次施行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行为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不合法利益较大的;形成土地严峻破坏或荒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1条规则,单位亦能构成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单位犯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追查刑事责任。
(四)片面要件
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并且以牟利为意图,不以牟利为意图,不构成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获取金钱上的利益,并且也指行为人获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处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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