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后经过七通一平再出让,营业税是否按差额交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13:07网友发问:
房地产企业获得土地后通过七通一平再出让,营业税是否按差额缴税?
律师回答: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3]16号)第二条关于适用税目问题规则:“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论是否处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关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方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结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没有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出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造但没有竣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造项目。”
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则:“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转让其置办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悉数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置办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土地后通过七通一平后再转让,未进入施工阶段,能够依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则即差额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