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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宅基地)问题的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13:07

乡村房子权属挂号(宅基地)问题的处理
一、根本现实
张某,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某村乡民,一向寓居在该村并系户主。1994年4月8日,该村村委会安排乡民住所核对挂号作业,并指使同村乡民曹某对张某的住所进行核对挂号。曹某在未经张某赞同的情况下,私行将该处房产的户主改变为张某的女儿,将家庭人口由4人变为2人。张某对此毫不知情。直到2006年12月20日,因张某房子被拆迁需求签定补偿协议,张某方知自己的户主身份被掠夺了。张某无法,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变户主挂号。
二、法令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标准。乡村乡民建住所,应当契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乡村乡民住所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恳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团体经济安排、乡民委员会或许其负责人作出的决议损害团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团体成员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
3、各省市均拟定了《乡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专门标准乡村宅基地的批阅、运用等。
三、法令适用剖析
1、书写起诉状时案由的挑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子案由规则》(法发[2008]11号),本案有两个可供挑选的案由:所有权供认胶葛和侵略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权益胶葛。从张某对自己住所所具有的所有权视点动身,村委会将其户主涂抹为其女儿,则在方式上变动了该房子的所有权人,然后,产生了物权争议,张某当然有权要求确权。从张某作为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这个视点动身,其户主身份被村委会涂抹,权益遭到了损害,当然有权要求吊销村委会的该行为。鉴于张某并未失掉对该房子的实践操控,咱们在书写诉状时,挑选了后者。
2、村委会涂抹行为的定性。严厉的说,村委会这个行为并未对张某形成本质损害,理由是,村委会涂抹户主名字之后,在现实上供认了张某对该房子的所有权,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也清晰了张某的所有人身份,那么,村委会这个行为至多仅仅一个程序瑕疵。作为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张某的户主身份牵涉其他方面的权益,村委会私行涂抹不稳当。
如上所述,乡村乡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张某及女儿(已婚)实践具有两处宅基地,但是户主都是张某,依法应当改变户主,但是,户主的改变并不能必定导致张某损失对房子的所有权;何况,张某有权对两处房子作出挑选,村委会无权强行涂抹。
3、乡民多处宅基地的处理。乡民实践具有多处宅基地,应当要求其让出其寓居所子之外的其他宅基地。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应当作价补偿,而不能强行撤除,这种补偿能够是宅基地的新的运用人,也能够使拆迁单位;并且,乡民有权挑选自己多处宅基地中的一处作为自己的寓居场所。
4、乡民权益保证。乡民作为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其权益是多方面的。但是,住所及宅基地问题是中心权益之一。现在,咱们国家尚不供认乡民对宅基地的所有权,仅仅是维护其运用权。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乡民具有自己的房子,却只对房子赖以存在的土地具有运用权。并且,宅基地的运用权还要遭到限制----一户只能一处。那么,《物权法》所能维护的也仅仅是乡民的房子而不是宅基地。
乡民其他权益,比方表决权等有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维护,当然应当遭到法令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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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闻名学者型律师,曾承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与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与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多年来,一向专心于经济胶葛与刑事辩解的处理,成功处理案子上百起,积累了丰厚的办案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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