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08:46
本文逐个概述了建造工程合同的界说、品种、法令特征的内容。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可所以法人,也可所以依法建立的其它安排或公民,而承揽方有必要是法人。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建造工程合同概述
一、界说
建造工程合同也称建造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揽人进行工程建造,发包人付出价款的合同。
二、品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建造工程合同包含三种:即建造工程勘测合同、建造工程规划合同、建造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造工程勘测合同
建造工程勘测合同是承揽方进行工程勘测,发包人付出价款的合同。建造工程勘测单位称为承揽方,建造单位或许有关单位称为发包方(也称为托付方)。
建造工程勘测合同的标的是为建造工程需求而作的勘测效果。工程勘测是工程建造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建造工程质量的根底环节。为了保证工程勘测的质量,勘测合同的承揽方有必要是经国家或省级主管机关同意,持有《勘测答应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勘测单位。
建造工程勘测合同有必要契合国家规则的基本建造程序,勘测合同由建造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托付,经与勘测部分洽谈,两边获得一致意见,即可签定,任何违背国家规则的建造程序的勘测合同均是无效的。
(二)建造工程规划合同
建造工程规划合同是承揽方进行工程规划,托付方付出价款的合同。建造单位或有关单位为托付方,建造工程规划单位为承揽方。
建造工程规划合同为建造工程需求而作的规划效果。工程规划是工程建造的第二个环节,是保证建造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规划合同的承揽方有必要是经国家或省级首要机关同意,持有《规划答应证》,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划单位。只要具有了上级同意的规划使命书,建造工程规划合同才干缔结;小型单项工程有必要具有上级机关同意的文件方能缔结。假如独自托付施工图规划使命,应当一起具有经有关部分同意的初步规划文件方能缔结。
(三)建造工程施工合同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造单位与施工单位,也便是发包方与承揽方以完结商定的建造工程为意图,清晰两边彼此权利义务的协议。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可所以法人,也可所以依法建立的其它安排或公民,而承揽方有必要是法人。
三、法令特征
1、建造工程合同是以完结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造为首要内容的合同。
建造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相同,在性质上属以完结特定作业使命为意图的合同,但其作业使命是工程建造,不是一般的动产承揽,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作业物是建造工程项目,包含工程项意图勘测、规划和施工效果。这也是我国建造工程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的首要特征。从这方面而言,也可以说建造工程合同便是以建造工程的勘测、规划或施工为内容的承揽合同。从两边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承揽人首要供给的是专业的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及施工等劳务,而不同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搬运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也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首要差异。
2、在建造工程合同的缔结和实行各环节,均表现了国家较强的干涉。
在我国,很多的建造工程的出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并且建造工程项目一经投入运用,一般会对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影响,因而国家对建造工程合同施行了较为严厉的干涉。表现在立法上,便是除合同法外还有很多的单行法令和法规,如《修建法》、《城市规划法》、《投标投标法》及很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造工程合同的缔结和实行诸环节进行规制。具体来说,立法对建造工程合同的干涉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①对缔约主体的约束在我国,自然人基本上被扫除在建造工程合同承揽人的主体之外,只要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才干成为建造工程合同的承揽主体。《修建法》第12条清晰规则了从事修建活动的修建施工企业、勘测单位、规划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的条件,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只要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规模内从事修建活动。此外,对修建从业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约束。这是法令的强制性规则,违背此规则的建造工程合同依法无效。在对合同主体经营规模的约束方面,我国立法的情绪日趋宽松,但对工程建造单位的主体要求却与这一趋势相反,适当严厉。
②对合同的实行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建造工程的质量动辄触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因而对其质量进行监控显得非常重要。为保证建造工程质量监控的可操作性,在建造工程质量的监控过程中需求适用很多的标准。《修建法》第3条规则,修建活动应当保证修建工程质量和安全,契合国家的修建工程安全标准。修建活动从勘测、规划到施工、检验和各个环节,均存在很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适用。可以说,对主体资格的约束和强制性标准的很多适用,使得修建业的职业准入标准得到进步,为建造工程的质量供给了制度上的保证。
③合同职责的法定性。与一般的合同立法多恣意性标准不同,关于建造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强制性标准占了适当的份额,适当部分的合同职责因而成为法定职责,使得建造工程合同的主体职责呈现出较强的法定性。如关于施工开工前应获得施工答应证的要求,合同缔结程序中的投标发包规则,对承揽人转包的制止性规则与分包的约束性规则,以及对承揽人质量保修职责的规则等,均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然后部分或悉数扫除了当事人的缔约自在。
就其分类而言,建造工程合同可分为勘测合同、规划合同与施工合同,别离以建造工程的不同作业阶段为其内容。此外,监理合同在广义上也是建造工程合同之一种。监理合同是指由建造单位(发包人)托付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其发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的合同,在性质上属托付合同而非承揽合同。因而,严厉说来,监理合同并不属建造工程合同规模,合同法也未将其列入建造工程合同部分进行规则。
依签约主体与合同内容的不同,建造工程合同可分为联合承揽合同、总承揽合同与分包合同,联合承揽合同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揽单位一起承揽建造工程的合同,一般适用于大型修建工程或结构杂乱的修建工程;总承揽合同是指由总承揽人独立承揽悉数建造工程使命的合同;分包合同是相对于总承揽合同而言的,指总承揽人将其部分总承揽项目发包于分包人的合同。按总承揽人承揽的规模,总承揽合同又可分为一般总承揽合同与施工总承揽合同。一般总承揽是指总承揽人将悉数工程使命承揽的合同,而施工总承揽合同则仅将施工部分总承揽。总承揽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发包人与承揽人,而分包合同的签约主体则是总承揽人与分包人,发包人并不是签约主体,因而总承揽合同与分包合同的效能规模也有所不同。此外,与分包合同相对应的还有转包合同,是指由承揽人将其承揽的工程使命悉数交由转包人承当的合同,实际上便是承揽人将其权利义务悉数转让予第三人的合同。与分包合同为立法有极限地供认其效能不同,转包合同则为我国立法所制止。
建造工程合同概述
一、界说
建造工程合同也称建造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揽人进行工程建造,发包人付出价款的合同。
二、品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建造工程合同包含三种:即建造工程勘测合同、建造工程规划合同、建造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造工程勘测合同
建造工程勘测合同是承揽方进行工程勘测,发包人付出价款的合同。建造工程勘测单位称为承揽方,建造单位或许有关单位称为发包方(也称为托付方)。
建造工程勘测合同的标的是为建造工程需求而作的勘测效果。工程勘测是工程建造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建造工程质量的根底环节。为了保证工程勘测的质量,勘测合同的承揽方有必要是经国家或省级主管机关同意,持有《勘测答应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勘测单位。
建造工程勘测合同有必要契合国家规则的基本建造程序,勘测合同由建造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托付,经与勘测部分洽谈,两边获得一致意见,即可签定,任何违背国家规则的建造程序的勘测合同均是无效的。
(二)建造工程规划合同
建造工程规划合同是承揽方进行工程规划,托付方付出价款的合同。建造单位或有关单位为托付方,建造工程规划单位为承揽方。
建造工程规划合同为建造工程需求而作的规划效果。工程规划是工程建造的第二个环节,是保证建造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规划合同的承揽方有必要是经国家或省级首要机关同意,持有《规划答应证》,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划单位。只要具有了上级同意的规划使命书,建造工程规划合同才干缔结;小型单项工程有必要具有上级机关同意的文件方能缔结。假如独自托付施工图规划使命,应当一起具有经有关部分同意的初步规划文件方能缔结。
(三)建造工程施工合同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造单位与施工单位,也便是发包方与承揽方以完结商定的建造工程为意图,清晰两边彼此权利义务的协议。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可所以法人,也可所以依法建立的其它安排或公民,而承揽方有必要是法人。
三、法令特征
1、建造工程合同是以完结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造为首要内容的合同。
建造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相同,在性质上属以完结特定作业使命为意图的合同,但其作业使命是工程建造,不是一般的动产承揽,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作业物是建造工程项目,包含工程项意图勘测、规划和施工效果。这也是我国建造工程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的首要特征。从这方面而言,也可以说建造工程合同便是以建造工程的勘测、规划或施工为内容的承揽合同。从两边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承揽人首要供给的是专业的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及施工等劳务,而不同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搬运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也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首要差异。
2、在建造工程合同的缔结和实行各环节,均表现了国家较强的干涉。
在我国,很多的建造工程的出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并且建造工程项目一经投入运用,一般会对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影响,因而国家对建造工程合同施行了较为严厉的干涉。表现在立法上,便是除合同法外还有很多的单行法令和法规,如《修建法》、《城市规划法》、《投标投标法》及很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造工程合同的缔结和实行诸环节进行规制。具体来说,立法对建造工程合同的干涉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①对缔约主体的约束在我国,自然人基本上被扫除在建造工程合同承揽人的主体之外,只要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才干成为建造工程合同的承揽主体。《修建法》第12条清晰规则了从事修建活动的修建施工企业、勘测单位、规划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的条件,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只要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规模内从事修建活动。此外,对修建从业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约束。这是法令的强制性规则,违背此规则的建造工程合同依法无效。在对合同主体经营规模的约束方面,我国立法的情绪日趋宽松,但对工程建造单位的主体要求却与这一趋势相反,适当严厉。
②对合同的实行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建造工程的质量动辄触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因而对其质量进行监控显得非常重要。为保证建造工程质量监控的可操作性,在建造工程质量的监控过程中需求适用很多的标准。《修建法》第3条规则,修建活动应当保证修建工程质量和安全,契合国家的修建工程安全标准。修建活动从勘测、规划到施工、检验和各个环节,均存在很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适用。可以说,对主体资格的约束和强制性标准的很多适用,使得修建业的职业准入标准得到进步,为建造工程的质量供给了制度上的保证。
③合同职责的法定性。与一般的合同立法多恣意性标准不同,关于建造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强制性标准占了适当的份额,适当部分的合同职责因而成为法定职责,使得建造工程合同的主体职责呈现出较强的法定性。如关于施工开工前应获得施工答应证的要求,合同缔结程序中的投标发包规则,对承揽人转包的制止性规则与分包的约束性规则,以及对承揽人质量保修职责的规则等,均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然后部分或悉数扫除了当事人的缔约自在。
就其分类而言,建造工程合同可分为勘测合同、规划合同与施工合同,别离以建造工程的不同作业阶段为其内容。此外,监理合同在广义上也是建造工程合同之一种。监理合同是指由建造单位(发包人)托付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其发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的合同,在性质上属托付合同而非承揽合同。因而,严厉说来,监理合同并不属建造工程合同规模,合同法也未将其列入建造工程合同部分进行规则。
依签约主体与合同内容的不同,建造工程合同可分为联合承揽合同、总承揽合同与分包合同,联合承揽合同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揽单位一起承揽建造工程的合同,一般适用于大型修建工程或结构杂乱的修建工程;总承揽合同是指由总承揽人独立承揽悉数建造工程使命的合同;分包合同是相对于总承揽合同而言的,指总承揽人将其部分总承揽项目发包于分包人的合同。按总承揽人承揽的规模,总承揽合同又可分为一般总承揽合同与施工总承揽合同。一般总承揽是指总承揽人将悉数工程使命承揽的合同,而施工总承揽合同则仅将施工部分总承揽。总承揽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发包人与承揽人,而分包合同的签约主体则是总承揽人与分包人,发包人并不是签约主体,因而总承揽合同与分包合同的效能规模也有所不同。此外,与分包合同相对应的还有转包合同,是指由承揽人将其承揽的工程使命悉数交由转包人承当的合同,实际上便是承揽人将其权利义务悉数转让予第三人的合同。与分包合同为立法有极限地供认其效能不同,转包合同则为我国立法所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