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流程】券商风险处置将首次引入破产重整和清算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7:29
【清算流程】券商危险处置将初次引进破产重整和清算程序
作为证券业“两法四规”法制系统中的“四规”之一,《证券公司危险处置法令(草案)》现在正在业界征求意见。法令对券商危险处置设定了清楚的程序,并初次引进了券商破产重整或许清算程序。
法令规则,证券公司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许净本钱等危险操控目标不符合规则超越必定期限的,中国证监会能够责令公司停业整顿;证券公司存在移用客户保证金无法弥补、无法兑付客户资金、交收违约、财务危机、 办理失控等景象之一的,证监会能够指令其他组织对该证券公司生意等事务进行保管或许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收;证券公司存在运营危机但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予以支撑或对职业有重要影响或有保存价值的,将由证监会同意,能够进行注资、股权重组、债款重组等办法施行重整。证券公司现已不能继续运营或许经以上办法仍不能到达继续运营条件的,证监会可对其施行行政整理后予以吊销或直接予以吊销。
法令规则,证监会可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许清算请求。法院裁决受理券商破产重整或许清算请求的,证监会应当指定办理人接收券商产业。法院裁决施行破产重整的,办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重整方案草案。如证监会对重整方案草案无异议,应在2个月内举行债权人会议付诸表决。经同意的重整将由券商履行,办理人担任监督。如重整方案未被债权人会议经过或未获证监会同意或法院直接裁决券商破产清算,则券商仍难逃行政整理命运。
关于导致券商被处置的直接职责人,将予以赏罚。法令规则,券商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人员对券商被处置负有直接职责的,将被吊销任职资历、证券从业资历;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券商大股东、实践操控人指派有关人员损害券商利益,致使券商被处置的,将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证券业“两法四规”法制系统中的“四规”之一,《证券公司危险处置法令(草案)》现在正在业界征求意见。法令对券商危险处置设定了清楚的程序,并初次引进了券商破产重整或许清算程序。
法令规则,证券公司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许净本钱等危险操控目标不符合规则超越必定期限的,中国证监会能够责令公司停业整顿;证券公司存在移用客户保证金无法弥补、无法兑付客户资金、交收违约、财务危机、 办理失控等景象之一的,证监会能够指令其他组织对该证券公司生意等事务进行保管或许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收;证券公司存在运营危机但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予以支撑或对职业有重要影响或有保存价值的,将由证监会同意,能够进行注资、股权重组、债款重组等办法施行重整。证券公司现已不能继续运营或许经以上办法仍不能到达继续运营条件的,证监会可对其施行行政整理后予以吊销或直接予以吊销。
法令规则,证监会可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许清算请求。法院裁决受理券商破产重整或许清算请求的,证监会应当指定办理人接收券商产业。法院裁决施行破产重整的,办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重整方案草案。如证监会对重整方案草案无异议,应在2个月内举行债权人会议付诸表决。经同意的重整将由券商履行,办理人担任监督。如重整方案未被债权人会议经过或未获证监会同意或法院直接裁决券商破产清算,则券商仍难逃行政整理命运。
关于导致券商被处置的直接职责人,将予以赏罚。法令规则,券商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人员对券商被处置负有直接职责的,将被吊销任职资历、证券从业资历;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券商大股东、实践操控人指派有关人员损害券商利益,致使券商被处置的,将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