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08:50
〖概要〗在无单放货损害补偿纠纷案件中,如无单放货的现实树立,承运人即应按照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约定向邮寄人或提单持有人承当违约职责。实践承运人未回收自己所签发的提单(海洋提单)而无单放货的,托付其实践运送货品的承运人能够要求其承当违约职责。一起,根据《海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实践承运人适用该法对承运人职责的规则,邮寄人或提单持有人亦能够请求其承当凭提单交给货品的法定职责。此刻,承运人和实践承运人对邮寄人或提单持有人承当连带职责。〖案情〗原告: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被告:江苏举世世界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 CGM S. A.)被告:博联集团公司(BRILLIANT LOGISTICS GROUP INC.)2000年2月28日,原告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与美国世界化工收购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CHEMICAL PURCHASING, INC.以下简称“世界化工”)签定价格条件为FOB的交易合同。4月10日,被告江苏举世世界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举世公司”)署理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博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博联公司”)签发提单,载明邮寄人为原告,收货人凭世界化工指示,装运船名CMA CGM DELACROIX E01D,装货港上海,卸货和交给港纽约。博联公司又将涉案货品交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公司”)运送,上海联合世界船只署理有限公司署理达飞公司签发了提单,其上载明邮寄人、收货人及告诉人均为博联公司,装货港、卸货港,装运船名同博联公司的提单。5月3日,博联公司发传真给达飞公司的署理人INCHAPE,要求凭正本提单放货。11月6日,世界化工与博联公司之间就涉案货品下落进行传真交涉。11月9日,举世公司发传真给原告称货品已被达飞公司无单放出。达飞公司和博联公司均称自己已失掉对涉案货品的操控。〖裁判〗上海海事法院一审以为,原告作为提单实践持有人依提单与博联公司之间有用树立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法律联系。博联公司不能向原告即自己所签发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交给货品,应作为承运人承当违约的民事职责。但达飞公司与原告之间未树立直接的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系,其作为受博联公司托付的实践承运人,仅就其与博联公司之间的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系向博联公司承当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合同职责,不应向原告承当合同项下的货品补偿职责。原告亦未能证明达飞公司详细施行了无单放货的侵权行为。据此判定被告博联集团公司向原告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付出货款和出口退税丢失,以及上述金钱的利息;对原告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撑。原告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和被告博联集团公司均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为,根据《海商法》第六十一条规则,在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实行范围内,《海商法》对承运人职责的规则也适用于实践承运人即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达飞公司未实行凭其签发的正本提单向博联公司交货的职责,也实践损害了原告的权力,应承当补偿职责;根据《海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应由博联公司与达飞公司对原告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因而所受的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为此保持一审法院关于被告博联集团公司承当无单放货职责的判定,一起判定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对被告博联集团公司的补偿金钱及利息承当连带职责。〖分析〗一、FOB交易条件下实践邮寄人的法律地位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则,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实行范围内的邮寄人分为两种,一是“合同邮寄人”,即自己或托付别人以自己名义或托付别人为自己与承运人缔结海上货运合同的人;另一是“实践邮寄人”,即自己或托付别人以自己名义或托付别人为自己将货品交给与海上货运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