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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股息、红利的股东如何确定股息、红利的计税基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6:28

股份公司经常会选用以本钱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俗称“转”股)或以盈利公积和未分配赢利转增股本(俗称“送”股)这两种方式派发股息、盈利。收到股息、盈利的股东怎么承认股息、盈利的计税根底?本文将经过事例进行简略剖析。
事例
甲上市公司总股本6000万股,每股面价1元,上市揭露发行价10元,其间自然人股东李四持有100万股,出本钱钱1000万元;居民企业A公司持有1000万股,出本钱钱10000万元。居民企业B公司2010年10月以16元/股从二级商场购入50万股,并一向持有(不考虑相关税费)。2011年6月,甲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经过,以本钱公积——股本溢价每10股转3股、用留存收益每10股送5股。
自然人股东李四交税状况剖析
1、获得“转”股(以本钱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100÷10×3=30(万股),不必交纳个人所得税,不添加股票出资的计税根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告诉》(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则,股份制企业用本钱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归于股息、盈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获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则,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本钱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构成的本钱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获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契合的其他本钱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获得“送”股(以盈利公积和未分配赢利转增股本)100÷10×5=50(万股),按“送”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50×1×20%×50%=5(万元),由甲上市公司代扣代缴,添加股票出资的计税根底50万元。
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规则,股份制企业用盈利公积金派发红股归于股息、盈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获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交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一条规则,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盈利时,以股票方式向股东个人付出应得的股息、盈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盈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利公积金转增注册本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则,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赢利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恣意公积金转增注册本钱,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利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盈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盈利添加注册本钱。因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告诉》(国税发[1997]198号)精力,对归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本钱)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同意增资,公司股东会抉择经过后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则,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适用份额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八条规则,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交税义务人,以付出所得的单位或许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盈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则,对个人出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交税所得额,按照现行税法规则计征个人所得税。
转增股本后,自然人股东李四具有甲上市公司股票100 100÷10×3 100÷10×5=180(万股);出本钱钱仍为1000万元;计税根底为1000 50×1=1050(万元)。
居民企业A公司
1、获得“转”股(以本钱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1000÷10×3=300(万股),不作为企业的股息、盈利收入,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不添加股票出资的计税根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则,企业权益性出资获得股息、盈利等收入,应以被出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赢利分配或转股决议的日期,承认收入的完成。被出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构成的本钱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出资方企业的股息、盈利收入,出资方企业也不得添加该项长时刻出资的计税根底。
2、获得“送”股(以盈利公积和未分配赢利转增股本)1000÷10×5=500(万股),免征企业所得税,添加股票出资的计税根底5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则,契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契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出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出资收益。
转增股本后,居民企业A公司具有甲上市公司股票1000 1000÷10×3 100÷10×5=1800(万股);出本钱钱仍为10000万元;计税根底为10000 500×1=10500(万元)。
《企业会计原则使用攻略——会计科目和首要账务处理》规则,收到被出资单位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检簿中挂号。因而,居民企业A公司需要在备检簿中记载所持股份数量的添加和长时刻股权出资计税根底的改变,但不需要做会计分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股息、盈利收入调增应税所得500万元,一起按免税收入调减应税所得500万元。
居民企业B公司
获得“转”股(以本钱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50÷10×3=15(万股),不作为企业的股息、盈利收入,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不添加股票出资的计税根底。
获得“送”股(以盈利公积和未分配赢利转增股本)50÷10×5=25(万股),因接连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时刻缺乏12个月(2010年10月~2011年6月),归于获得不契合免税条件的权益性出资收益,应计入应交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添加股票出资的计税根底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则,契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不包括接连持有居民企业揭露发行并上市流转的股票缺乏12个月获得的出资收益。
转增股本后,居民企业B公司具有甲上市公司股票50 50÷10×3 50÷10×5=90(万股),出本钱钱仍为16×50=800(万元),计税根底为800 25×1=825(万元)。
居民企业B公司在从二级商场购入甲上市公司股票时,应按照金融工具承认和计量原则的规则,依据持有证券的目的,将其划分为买卖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要按买卖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化),贷记“公允价值变化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股息、盈利收入调增应税所得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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