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与违约金相抵是否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16:01开发商延期交房、敷衍违约金时,提出免收业主必定时期的物业处理费予以抵销。物业处理是指悉数有关房地产开发、租借、出售及售后的服务包含房子的保养、修理、住宅小区的清洁美化、处理和小区内的商业服务、治安等悉数社会活动。物业归纳运营服务是指与房子楼宇及住宅小区的住(用)户日子、作业、出产相配套的、为便利住(用)户日子而展开的多种特约便民和和运营服务。
物业处理费与违约金终究能否相抵?下面三明律师为您具体介绍:
《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款,该债款的标的物品种、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款与对方的债款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则或许依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在外”,尽管物业费和违约金标的物品种、质量相同,但由于开发商付出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因而两者不能相抵。
可通过债款搬运方法处理。《合同法》第84条规则,“债款人将合同的责任悉数或许部分搬运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赞同”,开发商将向买受人付出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款,搬运给物业公司承当(即折抵必定时期的物业处理费)应经债权人(即买受人)赞同。且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款受让人——第三人(即物业公司)赞同。因而三方最好签定债款搬运协议,以防后患。
折抵一年以上物业费违法。相关规则制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而开发商以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抵销一年以上物业费,实际上是变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费。
物业费折抵违约金,留意三点:榜首、物业处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买受人有权回绝抵销;第二、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达到的债款搬运协议,最多只能折抵一年物业费,其他仍可要求付出违约金;第三、处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相关的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依据,以防开发商否定违约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