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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超过退休年龄还可以认定工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09:01

超越退休年纪一般在方面是比较有争议的,一般要依据实际状况来处理,而且不同的状况其在成果上也有不同,那么关于超越退休年纪是否可确定为工伤的问题。下面小编就详细解说一下超越退休年纪是否可以确定工伤。
超越法定退休年纪遭到的作业损伤能否确定工伤,在实务和理论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以为,是否确定工伤的本质焦点是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者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问题。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的,其作业损伤应可以确定为工伤,不然不适用《工伤保险法令》调整确定为工伤(本文不评论契合《工伤保险法令》规则的非劳作联系的人事联系工伤确定景象),应该经过民事法律联系等途径处理损伤补偿问题。
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树立劳作联系,本文仅讨论因年纪问题是否树立劳作联系的问题,关于其他影响劳作联系树立的要素不在讨论之列。事实上,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某些劳作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阅延伸退休年纪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劳作联系存续,社会保险联系亦存续,发作作业损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确定工伤。对此,没有争议。但关于那些超越法定退休年纪又未有延伸退休年纪批阅的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树立劳作联系的观念却是敌对的。
超越法定退休年纪(不含经批阅延伸)的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作联系,其超越法定退休年纪后发作的作业损伤不能确定工伤,首要理由如下:
榜首,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缺失劳作联系中劳作者主体资格之主体要件(经批阅延伸退休的在外)。
法律法规虽没有清晰制止劳作者的作业权,但却清晰规则了法定退休年纪。依据《》第四十四条以及《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到达退休年纪劳作(合同)联系停止归于法定停止景象。两边劳作(合同)联系停止的原因归于劳作者主体资格灭失问题,两边不存在律联系,即两边存在其他法律联系。不能由于存在劳作报酬等相关问题,就确定存在劳作联系,从而适用《工伤保险法令》。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并不损失劳作权,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作不归于劳作法上之劳作,该劳作为作业劳作,和公务员、保姆等劳作同为广义劳作。别的.2005年原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也规则关于是否树立劳作联系的三要件之一,即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而,超越法定退休年纪劳作者(除延伸退休年纪外)依法不再具有劳作法上劳作联系之劳作者主体要件。
第二,到达法定退休年纪后,用人单位无法定职责为劳作者处理工伤保险.客观上乜无法处理,因而,由用人单位承当工伤危险不公平、不合理。
《社会》规则,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根本养老保险缴费缺乏1 5年的可以续缴,但却没有规则工伤保险费可以在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后可以续缴。《工伤保险法令》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缴交规则也未清晰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后的工伤保险费缴交景象。另一方面,工伤保险费的交纳按本单位职工薪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但一起用人单位应报送人员状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实践中,到达法定退休年纪劳作者退休后因减员不在报表之内。劳作者退休处理了退休手续并收取了养老金,但一起仍在用人单位作业,不管在社会保险统征仍是不统征的当地,独自就该部分劳作者征收工伤保险费在技能层面都是困难的。已然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者无法交纳工伤保险费,在没有清晰法律依据的状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承当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应该承当的职责就显得不公平、不合理,也违反了社会保险统筹危险社会承当的社会法原理。
第三,相关的最高法(2007)行他字第6号答复和(2010)行他字第1 0号答复过于片面。
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针对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作业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 工伤保险法令 一案的请示》作出(2007)行他字第6号答复:“依据《工伤保险法令》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则,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作业单位,现作业单位现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受聘期间因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的有关规则处理。”但答复仅针对离退休人员中现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景象,扫除此景象的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者发作的作业损伤,不宜据此答复作出工伤确定。
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针对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法令 请示》作出(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作业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的有关规则进行工伤确定。”该答复仅针对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务工农人,不管该农人是否收取养老金,也不管现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交了工伤保险费。
第四,《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法令规》规则,到达退休年纪不再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则,工伤职工契合收取根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停发伤残补贴.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法令》第三十五条榜首款第三项规则。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纪并处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补贴.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者存在不同的状况.有享用退休待遇的,有延伸退休年纪的,也有不能享用退休金的,更有城镇居民和之分。不管何种景象,到达退休年纪契合收取根本养老金的职工就不再享用工伤待遇。
可见,假如到达退休年纪后的劳作者遭到作业损伤被确定为工伤、享用工伤待遇,必定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令》相关规则和精力存在抵触。事实上,是否被确定为工伤、是否享用工伤待遇,不应该区别农人工仍是非农人工,也不应该区别是否享用退休待遇,但有必要考虑遭到作业损伤时是否存在劳作人事法律联系根底。从《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法令》关于退休后不享用工伤待遇的相关规则可以看出,作为享用工伤待遇的条件根底,工伤承认也应以是否存在劳作人事法律联系为根底。
第五,到达退休年纪后受作业损伤被确定为工伤将引发大面积社会矛盾。
2010年9月1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处理。该司法解说清晰,享用退休待遇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争议按劳务联系处理.即不能按劳作联系处理。解说(三)第八条规则,未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发作争议按。从规则上看.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发作争议不宜按劳作争议处理.假如到达退休年纪后作业损伤确定为工伤,即司法终审承认到达退休年纪后参加作业与用人单位仍坚持劳作联系.两边之间权利职责均按劳作法相关规则履行,即劳作者可依《劳作法》、《劳作》等相关规则要求未双倍薪酬、、完结劳作联系时的经济补偿金、最低薪酬维护、各项社会保险费缴交、住宅公积金缴交等相关要求。这也必将引发、民事一审、二审关于退休后劳作联系承认以及相关劳作权利职责的劳作争议实践和理论紊乱,并会引发许多相关劳作争议以及相关的再审请求、上访等景象。
超越退休年纪今后,一般假如还在作业的,一般状况下在发作工伤时是可以被确定的,当然,也会依据实际状况的不同而不同,更多的,假如你有类似问题,主张咨询律师处理,以在最大限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伤。许多时分可以判别工伤的条件都需求结合实际来处理,所以对相关状况的了解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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