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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15:08
关于完成担保物权的恳求主体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则,完成担保物权案子的恳求人包含“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恳求完成担保物权的人”。实践中,怎么了解“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恳求完成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考虑到该程序的建立首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完成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则,关于“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恳求完成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应当以物权法等实体法为依据来确认。依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恳求完成担保物权的主体仅限于“典当权人”、“出质人”和“产业被留置的债务人”。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担保物权人”首要便是指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则的“典当权人”,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则的“出质人”和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则的“产业被留置的债务人”便是“其他有权恳求完成担保物权的人”。在民事诉讼法修正过程中,也有定见以为,关于完成担保物权的恳求人不应该仅限物权法规则的上述三类主体,还应当包含上述三类主体相对应的主体,即与“典当权人”相对应的“典当人”、与“出质人”相对应的“质权人”、与“产业被留置的债务人”相对应的“留置权人”。对此,咱们以为,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则仅是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规则的实体权力的完成作出的程序性规则,该程序规则的依据来源于实体法,应当依照实体法的规则来确认完成担保物权的恳求主体。因而,关于完成担保物权的恳求主体应暂以物权法的规则为准,不宜做扩展性的解说。至于典当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是否能够成为完成担保物权的恳求主体,留下往后的审判实践逐步探究。
石家庄律师提示,恳求完成担保物权是否仅以物权法为依据,换言之,物权法之外的其他实体法是否也能够作为恳求完成担保物权的依据?咱们以为,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立法原意,除了物权法规则的三类恳求主体外,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则的建造工程承包人也能够作为恳求主体。别的,我国的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法令中规则的船只典当权人、民用航空器典当权人等,也能够作为完成担保物权案子的恳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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