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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00:27
强制医疗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采纳的一项强制性办法,那么有权发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有哪些?为了给你回答相关的疑问,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览,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
一、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望文生义即非自愿的强制医治。广义的强制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经过对患者疾病的医治,以治好疾病、避免疾病传达、保护大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色,首要包含性病、吸毒、精神病、传染性公共疾病等。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纳的强制戒毒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则:施行暴力行为,损害公共安全或许严重损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判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持续损害社会或许的,能够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议机关为人民法院,履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担任强制医疗决议书的作出,公安机关担任强制履行。  
二、强制医疗的发动主体及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则,强制医疗的发动程序能够分为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检察院的请求发动方法,即关于公安机关移交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或许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契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请求。  
二是法院的决议发动方法,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契合强制医疗条件的,能够作出强制医疗的决议。上述发动方法确立了检察院和法院强制医疗发动主体的法律地位,然后清晰排除了公安机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的程序发动权。其间,假如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契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成强制医疗意见书,移交人民检察院,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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