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之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04:23一 、 前语
跟着我国商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开展,经济违法亦在不断地增多,归纳分析研究现在的违法景象,在商场买卖领域中合同欺诈违法体现比较突出。
合同是经济交往的重要办法,是衔接商场主体的重要枢纽,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有用装备和商场机制的良性工作。但就现在而言,合同欺诈行为逐年上升,合同签定的标准程序和履约率不容乐观。仅199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案子就有1.4万起,金额达70多亿元,其间适当一部分构成合同欺诈罪。
司法实践中,合同欺诈违法行为不只侵略别人产业所有权,并且还损坏社会风气,商场买卖次序,引发相关违法。而在社会现实中却呈现对此违法冲击不力的现象,原因在于对合同欺诈违法行为与相关行为掌握禁绝,发生混杂。其间较难以区别的当属合同欺诈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所被调整的法令标准不同,一起二者所发生的法令结果不同,详细体现为:合同欺诈罪是一种刑事违法,由刑法所调整,违法人承当的是一种刑事责任;而合同欺诈则是一种违法但没有够成违法的行为,由《民法》、《合同法》所调整,行为人承当的是一种民事责任。如对两者界定不清,就会放纵一些违法分子,使其逍遥法外,愈加胆大妄为。当然,作为司法工作者也绝不能扩展冲击面,把不只需承当民事责任的违法人,当作违法分子对其追查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欺诈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确定,本文拟对两者的概念、构成特征和相互关系进行论述。
二、合同欺诈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合同欺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则,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从违法构成要件来详细分析,据此可见,合同欺诈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体现为行为人不具备实践实行合同的才能或诚心,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以欺诈办法非法占有对方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详细可体现为以下五种方式:(1)以虚伪的身份签定合同骗得别人资产。即以虚拟的单位或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多体现为使用偷盗、假造或骗得的空白合同、介绍信与别人签定合同;使用已吊销的单位公章、合同书与别人签定合同;使用失效、报废的合同书、介绍信、冒充其它单位或个人与别人签定合同。(2)合同虚伪担保。即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拐骗当事人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然后骗得资产的行为。(3)合同虚伪实行。即指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并无实践实行的才能,也底子没有实行的诚心,却选用先实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信赖,诱使其持续与自己签定、实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或担保产业后逃匿。这是指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签定合同后,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担保产业后,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自己的责任,携款物逃跑,致对方当事人无法追还的行为。(5)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这一规则是兜底性条款,是为了防止合同欺诈详细方式千差万别,难以逐个尽头而建立的。此条款能够最大极限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更好保护社会的经济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