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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13:41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许个人违背本法令第十二条规则移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置或许纪律处置。被移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确定请求,或许招摇撞骗将不契合工伤条件的人员确定为工伤员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请求工伤确定的依据资料,致使有关依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形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安排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一)未按规则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员工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状况记载的;
(二)不按规则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安排、辅佐用具装备安排不按服务协议供给服务的,经办安排能够免除服务协议。
经办安排不准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安排、辅佐用具装备安排能够免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骗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安排、辅佐用具装备安排骗得工伤保险基金开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交还,处骗得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判定的安排或许个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供给虚伪判定定见的;
(二)供给虚伪确诊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法令规则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期限参与,补缴应当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本法令规则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法令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
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交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付出新发作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令第十九条的规则,拒不帮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端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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