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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时时经济适用房分割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2:05
依据北京新的经济适用房方针《北京市经济适用住宅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宅的购买人具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租借、出借或从事寓居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宅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买卖,特别状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地点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门请求回购,回购价格依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要素确认。
此刻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是按原价值切割,仍是按现行商场价值切割,我们都知道,经济适用房涨势很高,有的房价现已涨了3倍,假如按原价格分,未取得房子一方会很亏,假如按商场价分,与法规、规章、方针又相悖,因而呈现原被告两边都想尽办法抢夺房产的状况。目前此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而购买经济适用住宅满5年的,出售时依照到时同地段一般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宅差价的必定份额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能够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彻底产权。现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宅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宅的,原经济适用住宅由政府回购。此刻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尽管价值高一些,但未取得房子一方仍会觉得亏,仍是拼命抢夺房产,形成法院判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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