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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重要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3:45
关于什么状况归于“未获得执业资历”以及什么状况归于“情节严重”,法令没有触及,这使法官在详细案子审理的过程中,对不合法行医罪主体的确定和罪与非罪的界定形成了难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发布、2008年5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不合法行医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填补了这一空白。
什么状况归于“未获得执业资历”?
该“司法解说”第一条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定为刑法第336条规则的“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不合法行医”。
(一)未获得或许以不合法手段获得医师资历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撤消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获得村庄医师执业证书,从事村庄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施行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哪些状况归于“情节严重”?
该“司法解说”还规则了“情节严重”的几种景象。
(一)形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形成甲类盛行症传达、盛行或许有传达、盛行风险的;
(三)运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则规范的卫生资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不合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今后,再次不合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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