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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04:09
“芳华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言语”,从未见于任何法令。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芳华损失费”的建议因没有清晰的法令依据,很难得到法令的支撑。下文就为我们详细分析。
王男与赵女原系男女朋友联系。两边于2002年知道,后于2007年开端同居日子。2009年11月15日,应赵女要求,王男书写了一份“芳华损失费协议”,并由两边签字。该协议内容为:男友王男补偿自己损伤费、精神损失费、芳华损失费合计45万,在还清45万之前每月付出2900元日子费,每月回来日子费100元,从2009年11月15日收效。后两人分手,赵女以两边存在协议为由,申述要求王男给付45万元。法院以两边协议构成赠与合同、王男享有恣意吊销权为由,判定驳回了赵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八十五条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的合同。本案中的“芳华损失费协议”满意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即王男无偿给付赵女45万的意思表明、赵女对此表明承受的意思表明,可见该协议实质上是一个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则。”依据该条规则,赠与人关于赠与合同享有恣意吊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在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品德责任性质的;通过公证的。
王男根据与赵女的爱情联系许诺无偿给付赵丽45万,并不归于品德责任性质,故在实践给付该金钱之前,王男关于该赠与合同享有吊销权,因而法院判定驳回了赵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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