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事故罪认定两个问题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22:08[摘要]:医疗事故罪主体应严厉限于医务人员,医疗单位中的从事行政办理、后勤服务的等非医疗作业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确定,一般在被判定为医疗事故的基础上,应适用司法机关拟定的《人体重伤判定规范(试行)》。“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不能包含就诊人精力健康的危害在内。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过错违法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作业中因为严峻不负职责,构成就诊人逝世或许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侵略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办理制度、非必须客体是公共卫生。作为直接侵略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力的违法,其违法构成相对杂乱,在司法适用中往往难以确定。本文仅对其间两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开始讨论。
一、医疗事故罪主体的界定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通过查核和卫生行政机关同意或供认获得相应资历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事务性质分为四类:(1)医疗防疫人员。包含从事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当地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医疗防疫作业的人员。(2)药剂人员。包含从事中药、西药配剂、发放等作业的各级作业人员。(3)护理人员。(4)其他技术人员。包含从事查验、理疗、病理、口腔技工、同位素、放射、养分、生物制品出产等各项医疗技术作业的人员。
上述各类卫生技术人员能够作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详而言之,不只公立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上述各类技术人员可构本钱罪的主体,相同,只需具有合法行医资历或执照个别开业的医务人员也可构本钱罪的主体。
可是,现在司法实践难以确定的首要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其他作业人员,如党政干部、后勤服务人员,这些人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卫生部曾在1988年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方法〉若干问题的阐明》中明确指出:“因治疗护理作业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含从事医疗办理、后勤服务等人员”,根据该阐明,即便是2002年9月1日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今后,实践中关于医疗单位中因非医务人员的过错对患者构成严峻结果的基本上都是作为医疗事故处理。因而,在法学界有人持“一起方针论”,即因为就各个医疗机构内部而言,一切作业人员是一个统一体,具有一起治病救人的方针,并相互配合支撑不可或缺,故对医务人员作广义解说将医疗机构中的其他作业人员,如党政干部、后勤服务人员也包含其间。[1]从民事职责的承当上剖析,在医患两边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医疗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对所属作业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所构成的不良结果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其补偿的规范应当根据过错行为对受害人所构成的实践危害程度而定,至于危害结果是由医疗单位中的什么人详细构成的,或许说他终究是否具有医务人员身份关于医疗单位的补偿职责并没有任何本质影响。[2]这种医疗意义上界定,完全符合民法法理要求。可是,在触及追查刑事职责的情况下,将上述医疗机构中的其他作业人员解说为医务人员,则有违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