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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童木图形商标异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1:18

事例点评: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著作所享有的权力,依照著作主动发生著作权主义,著作权发生于著作创造之时,而无需实施 任何手续。这是大多数国家奉行的准则,并为《伯尔尼条约》所必定。《伯尔尼条约》第3条中规则,具有本联盟成员国国民身份的作者,不管其著作是否现已出 版,都应得到本条约供给的维护。第5条又规则,享有及行使本条约所指的权力,无需通过任何手续。我国《著作权法》也采取了相同的规则,我国《著作权法》第 2条第三款规则:我国公民、法人或许非法人单位的著作,不管是否宣布,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由于我国实施著作权的主动维护准则,因而该著作的创造者即便 未通过任何登记手续,只要能证明其为真实的创造者,便应依法维护其权力。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有关维护在先权力的内容,包含对著作权的保 护,也即当事人未经许可私行将别人的创造著作进行商标注册,是有违对著作权甚至商标权的维护准则的,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本案的“铁臂阿童木”形象可谓家 喻户晓,它是日本动画片的主人公形象,其著作权归属已很清晰,被贰言人的注册行为显然是侵略贰言人合法在先权力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商标法》及《商 标法实施细则》所制止的。
本案基本情况:
江苏某厂于1992年2月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求 在第30类糖块、可可等产品上注册阿童木图形商标(见图)。经商标局检查,开始审定阿童木图形商标,并在第377期《商标布告》上发布开始审定布告。在该 商标贰言期内,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署理日本株式会社手制造,对该图形商标提出了贰言,被贰言人如期进行了答辨。
被贰言商标:
贰言人理由:
被贰言商标侵略了其版权,其公司的“阿童木”动画人物的形象已为许多国家,包含我国所熟知,依照《伯尔尼条约》,其版权理应遭到维护。 被贰言人辩论理由:
其商标是自行规划的,且贰言人商标并未在我国请求注册,所以该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贰言裁决:
依据当事人陈说的现实和理由以及供给的依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决。商标局以为,贰言人的“阿童木”动画形象虽未在我国注 册,可是由该公司五十年代规划的这部动画故事,自从在我国放映后,便为广阔顾客所知晓。被贰言人商标中的小太空人,不管从形象和动作都和动画片中的“阿 童护’类似。效国已参加维护版权的《伯尔尼条约》,对别人合法的在先版权应加以维护。放贰言人所提贰言建立。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则,经开始审定的第 四用四号阿童木图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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