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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工伤认定的证明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08:05
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只能是依据当事人供给的依据资料来了解案子现实的本相。对当事人所建议的现实是否建立,法官并不能百分之百的必定或否定,往往只能是得出“或许”的定论。因为法官不能以任何理由回绝裁判,因而,对当事人的现实建议,法官有必要确认一个规范,来确认其是否建立,这个规范便是证明规范。只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供给的依据能够到达这个规范,就应当支撑其建议的现实。
行政诉讼的证明规范是多元的,因不同的案情、不同的行政行为、触及当事人的权益巨细不同,证明规范也必定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适用的是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规范,只要在特定条件下才采纳优势或许扫除合理置疑的规范。
内行政诉讼中,一般景象下,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确定决议所依据的依据应当是清楚的、有说服力的,相对于原告的依据具有显着优势。
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规范能够从以下三个方面了解:一、被告(行政机关)供给的依据相对于原告的依据应当具有显着的优势。假如行政机关供给的依据的可信度相对于原告的依据不具有显着优势,则不能确定行政行为确定的现实。至于怎么判别是否“显着优势”,则因案子的差异而不同。二、该规范答应必定程度的合理置疑的存在。三、行政机关供给的其已搜集的依据之间应当具有明晰的逻辑关系,并具有必定的说服力,让大多数人信任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必要的。
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规范要比优势证明规范高,但低于扫除合理置疑规范。
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规范,这主要是从被告所具有的职权视点来考虑,被告在确定工伤时,其并不是一个居间判决者,在对原告、第三人提交的依据进行检查、判别时,不能只是依据哪一方的依据具有相对优势,就确定相关的现实。被告应当充分行使查询、核实的职权,做到确定的现实清楚、清晰、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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