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的通知未送达劳动者能否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16:29用人单位做出的决议,应当依据法令的规则,出具免除或许的证明。可是,免除的告诉未送达劳作者,能否发作免除合同的效能呢?下面就和律师一同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李某于1997年8月入职市某食物加工公司从事电工作业。2013年1月2日,李某在家不小心扭伤腰部,经医院确诊,需歇息1个月。尔后李某又3次向公司请病假,累计病休6个月。2014年7月6日李某病假期满后,未再向公司请病假,也未到公司上班。
2013年7月16日,李某应聘威海市某酒店。7月31日,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免除与李某的劳作合同,但免除劳作合同告诉未送达给李某。
2015年5月15日,李某向威海市劳作裁定院提出申请,要求吊销公司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付出2013年1月4日至今的生活费。
裁定院驳回了李某要求吊销某公司决议的裁定恳求。
案情剖析:
用人单位做出的免除劳作合同决议未送达给劳作者,该决议是否发作法令效能?
尽管《劳作法》规则了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后应及时向劳作者出具证明,但法令并未规则未向劳作者送达即应当确定所做出的免除劳作合同决议不发作法令效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2条明确规则,因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作者收到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书面告诉时刻的,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该规则告诉咱们,假如用人单位未向劳作者送达免除劳作合同告诉,劳作者所保有的仅仅今后的申述权。经过该规则并不能推断出用人单位未送达即应当承当败诉结果,也就是说申述权并不能等同于胜诉权。假如简略地得出用人单位未送达即承当败诉结果,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在该规则中能够直接予以明示,而无需劳作者另行提出申述。
公司未送达免除劳作合同告诉,也需求承当相应职责。因为公司2013年7月31日免除李某劳作合同后未及时送达告诉,导致李某未能处理赋闲证,收取赋闲金,因而李某有权力要求某公司补偿其未能收取赋闲金的丢失。
法条链接:《劳作》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时出具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作者处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联系搬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