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连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21:10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连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廊下镇新风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金保华,该公司司理。
托付代理人包连军,该公司员工。
托付代理人杨泳,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交通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
法定代表人谢绳武,该校校长。
托付代理人曾小勤,该校员工。
托付代理人陈肇强,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连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交通大学)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3)徐民二(商)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6日和4月20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连君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包连军、杨泳,被上诉人交通大学的托付代理人曾小勤、陈肇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确定,2003年6月5日两边签定了购销合同,约好连君公司应于2003年7月25日前向交通大学交给包含油缸密封圈、台面、操控部分在内的低压铸造机 j45-3型一台,算计货款180,000元,合同签定后,交通大学首付90,000元,设备调试后再付72,000元,余款交通大学于试生产三个月后付清。2003年 6月19日,交通大学支交给连君公司90,000元。2003年7月1日,交通大学与姑苏宝龙模具有限公司签定金额为80,000元的“加工定作合同”,约好向姑苏宝龙模具有限公司购买轿车轮彀低压铸模具,并付出了全额货款80,000元。2003年10月8日,交通大学购买配套液压油1,700元。2003年11月4日,上海轻合金精细成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致函交通大学,要求其付出挖地基的费用21,800元。2003年11月6日,交通大学因连君公司未能准时交货致函连君公司要求处理,由连君公司的蒋文明签收该催货函。2003年11月7日,连君公司致函交通大学,称因为交通大学延迟付出货款,形成交货延迟,并要求交通大学再行付出货款 60,000元。2004年1月19日,交通大学付出上海轻合金精细成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施工费21,800元。另,交通大学与连君公司均承认,连君公司仅交给机器的油缸密封圈、台面部分,而未按约交给机器的操控部分。
原审法院以为,两边签定的购销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两边均应按约实行。交通大学按约付出了货款90,000元后连君公司应按约将完好的低压铸造机于 2003年7月25日交给给交通大学,并进行全体调试。连君公司关于交通大学未能及时付出货款并未准备好地基形成其延迟交货的辩称,因为与合同不符且无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因为连君公司未按约交齐一切的机器部件致使机器至今无法进行全体调试,经交通大学催告后连君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故交通大学要求免除该合同并返还 90,000元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撑。另,因为两边均承认交通大学向姑苏宝龙模具有限公司购买的设备是该机器的配套设备,液压油与挖地基的费用也均运用于该设备,故该部分丢失连君公司也应予以补偿。而交通大学向连君公司购买的涉讼机器及交通大学向姑苏宝龙模具有限公司购买的轿车轮彀低压铸模具因为是配套运用,经交通大学赞同可交给给连君公司。遂判定:1、两边于2003年6月5日签定的购销合同予以免除;2、连君公司返还交通大学货款90,000元,补偿交通大学丢失103,500元;3、交通大学应于连君公司交给金钱的一起将本案涉讼的包含油缸密封圈、台面部分(除操控部分)的低压铸造机j45-3型机器及交通大学向姑苏宝龙模具有限公司购买的轿车轮彀低压铸模具交给给连君公司。案子受理费5,28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连君公司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