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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与偷税罪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06:08
跟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开展,偷税违法的方式和内容也发作了较大的改变,并且近几年在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所占的份额呈上升趋势。因为对偷税罪的查办不只涉及到相关法令知识,并且涉及到经济、税收、管帐等有关专业知识,《刑法》中关于偷税罪的规则又过于准则,在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操作,因而也带来许多难题,影响到对偷税行为的定性问题。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2]33号)(以下简称《解说》),尽管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清晰,但未能从根本上处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从事税收作业的实践,拟对当时在确认和处理偷税罪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了开始的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法,以供参阅。
一、偷税与偷税罪的概念
(一)偷税的概念
依照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榜首款规则,偷税是指,“交税人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记账凭据或许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或许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的行为,另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则,扣缴职责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也视为偷税。
(二)偷税罪的概念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榜首款的规则,偷税罪是指,交税人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记账凭据,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或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正确区别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的边界
此处进行偷税与偷税罪概念的比较,是要清晰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的边界,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在客观方面的体现方式是相同的,其采纳偷税的方法和手法《税收征收管法》与《刑法》做了相同的规则,二者差异的关键在于偷税的数额和情节。偷税罪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只需偷税行为到达《刑法》规则的规范,才干做为科罪处分,因而,《刑法》对偷税罪的客观方面作出了量化规则,即“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这是区别偷税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二、正确确认偷税罪应留意的问题
(一)偷税罪与偷税的边界
偷税罪是一种成心违法行为,体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交税的职责,而采纳种种手法,到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行为人偷税的片面方面只能是成心,有必要出于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意图。过错行为导致不缴或许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偷税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采纳诈骗、隐秘等各种手法不缴或少缴应交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
偷税是因为行为人对税收规则、财务管帐准则不了解,或因为忽略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错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交税款的行为。
偷税罪与偷税在客观方面的体现有相同之处,都是形成了不缴或少缴应交税款的成果。但两者有着本质差异,即在行为人的片面方面,偷税罪是一种成心违法,其片面恶性大,为了到达不缴或许少缴税款的意图,不吝损害国家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损害性。而偷税是一种片面过错,片面上没有违法的成心,其片面恶性小,所以不能以违法论。
(二)偷税与税收谋划的边界
税收谋划又称交税谋划,通常是指节税,指在契合或不违背现行税法的前提下,交税人经过对运营、出资、理财活动的事前谋划和组织,使企业自身税负得以推迟或减轻的一种活动。它充分利用税法中供给的全部优惠,在许多可选的交税计划中择其最优,以期到达全体税后赢利最大化。从法令上讲,依法交税是交税人应尽的职责,而依法进行税收谋划也是交税人应有的权力。它的最大的特色便是合法性和公开性。所以税收谋划是一种合法行为,不是偷税行为,应给予鼓舞和发起,因为赢利的添加有利于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出资方向,进步企业的运营、管理水平。
(三)以解说为根据,正确处理“真空地带”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榜首款的规则: “交税人采纳……的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根据以上规则,以下两种状况未能被包含在内:
一是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10万元以上的;
二是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这便是咱们所说的“真空地带”。依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基本准则,只需法令明文规则为违法的行为才干确以为违法,才干追查刑事职责,因而,上述这种两种状况无法确以为违法,不能追查刑事职责。但“真空地带”的偷税行为,其片面恶性和行为的社会损害性都很大,假如不科罪处分,有背于立法的原意。“真空地带”是因为立法者被数字外表的逻辑联系所利诱,一时忽略所形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榜首条规则:交税人施行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榜首款的规则科罪处分,行为包含:
1、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记账凭据;
2、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交税; 跟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开展,偷税违法的方式和内容也发作了较大的改变,并且近几年在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所占的份额呈上升趋势。因为对偷税罪的查办不只涉及到相关法令知识,并且涉及到经济、税收、管帐等有关专业知识,《刑法》中
4、进行虚伪交税申报;
5、缴交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
从《解说》规则来看,能够得出这样的定论,只需交税人施行了上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都应科罪处分,所以刑法呈现的“真空地带”也应构成违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应该说是做了一个扩张解说,扩展了科罪的规划。对“真空地带”怎么科罪处分,《解说》只规则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榜首款的规则科罪处分,没有做出清晰详细的规则,缺少可操作性,需要在修正刑法时加以完善。
(四)“数额 份额”科罪规范的不确认性
1、《刑法》未能清晰怎么核算应交税额,导致核算偷税份额有其不确认性
因为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构成是以“数额 份额”的规范来衡量的,偷税份额的核算成果,首要取决于怎么核算应交税额。关于应交税额的核算,《刑法》未能做出清晰规则,现在首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念。榜首种观念以为,“应交税额”是交税人发作一项应税经济行为所应交纳的税额;第二种观念以为,“应交税额” 是偷税行为起止期间交税人应交纳的税额。第三种观念以为,“应交税额”是指交税人施行偷税行为所属的那个交税期限内实践应交纳的税额。关于第三种观念,按所偷税种的不同,又能够分为“分期、分税种”的核算方法和“合期、合税种”的核算方法。应交税额的核算,关键在于“交税期限”和“税种”两个要素,交税期限越长,税种越多,偷税份额越小。
2、《解说》对应交税额限制在一切税种的规划之内是否科学
《解说》对一些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进行了清晰,第三条规则: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认的交税期间,不缴或许少缴各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交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交税年度应交税总额的份额。不按交税年度确认交税期的其他交税人,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依照行为人最终一次偷税行为发作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交税总额的份额确认。交税职责存续期间缺乏一个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依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践发作交税职责期间应当缴交税款总额的份额确认。
偷税行为跨过若干个交税年度,只需其间一个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到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榜首款规则的规范,即构成偷税罪。各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核算,偷税百分比应当依照最高的百分比确认。“
《解说》清晰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清晰了“交税期限”,准则上是按一个交税年度来确认;二是清晰了跨年度偷税行为的偷税数额和份额的核算;三是清晰偷税额采纳了“合期、合税种”的核算方法,即偷税额是所偷各种税的总额,不是以分税种来别离核算,而是进行了统算,应交税额也是总额的概念。根据是“合期、合税种”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偷税行为的社会损害性,有利于要点冲击偷税罪。因为偷税行为所损害的对象是税收的全体,不能以不同的税种别离确认偷税额,因为刑法只规则了偷税罪,而不是各税种的偷税罪。
《解说》存在的问题是:应交税总额是偷税行为所涉及到的税种的应交税总额的算计,仍是一切税种的应交税额的算计从《解说》的文字外表寓意来了解,应是一切税种的应交税额的算计。不管这个总额是偷税行为所对应的税种的应交税总额的算计,仍是一切税种的应交税额的算计,关于行为人偷税应该说是一种放纵。一些没有被偷税行为侵略的税种的应交税额也列入了核算偷税份额的应交税额中,人为地扩展了应交税额的基数,导致核算出来的偷税份额过低,许多偷税行为构不成违法;从另一方面来了解,已然应交税额是一切税种的应交税额,也说是说这个应交税额是固定不变的,假如只偷一种税,构不成科罪规范,还能够持续其它税种的偷税,这无疑是鼓舞违法分子从单一税种偷税向多税种偷税的方向开展。
3、正确了解应交税额的寓意及其对科罪规范的影响
应交税额联系到偷税罪的定性问题,因为应交税额的不同,以此为根据核算出来的偷税额也是不同的。什么是应交税额在税收的教科书中找不到一个清晰的答案,笔者以为应交税额有两种规则:一是依照税法规则的计税根据和税率核算出来的应交税额,二是定时定额交税户应交纳的税额。税法对不同的税种规则了不同的应交税额的核算方法,如增值税选用进项税额抵扣法,企业所得税选用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方法,消费税有从价定率征收的应交税额、从量定额的应交税额等等。以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应交税额的核算为例,应交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因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不确认性,应交税额或许呈现正数、零、负数三种状况。假如应交税额呈现零、负数,怎么确认偷税额偷税额占应交税额的份额呈现负份额时,其《刑法》中规则的“数额 份额”的构罪规范怎么掌握这表明,《刑法》规则的“数额 份额”的规则同现行税法核算的应交税额是有矛盾的,反映出《刑法》科罪规范不行科学,没有认识到“数额 份额”核算方法的复杂性和矛盾性。
4、按《解说》规则的科罪规范,必定加大税务人员法律的职责危险
我国实施国、地税分设的税收管理模式。有税收管理权的单位有财务、海关、国税、地税。假如依照《解说》规则,当发现某个交税主体偷税时,至少涉及到国税和地税两个部分相互配合的问题:一是在别离精确掌握《刑法》和《解说》的基础上,确认各自管理权限内税种的应交税总额,然后确认偷税数额和偷税份额;二是对偷税额总额确认成果是由国税部分担任,仍是由地税部分担任。这些问题在实践作业中处理起来难度很大。偷税罪确认的正确与否,还联系到税务人员的法令职责。新的《税收征收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则,对交税人、扣缴职责人违背第六十三条等规则的行为涉嫌违法的,税务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职责。《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则,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职责而不移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国务院《行政法律机关移送涉嫌违法案子的规则》也做了相似的规则,这必定会添加税务人员的法律危险。 跟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开展,偷税违法的方式和内容也发作了较大的改变,并且近几年在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所占的份额呈上升趋势。因为对偷税罪的查办不只涉及到相关法令知识,并且涉及到经济、税收、管帐等有关专业知识,《刑法》中
5、科罪规范应具有操作性、科学性,并体现出公正的法治理念
在偷税数额与偷税份额问题上,笔者有两种主张。一是保持现行的“数额 份额”的做法,分税种核算。将“份额”规则为:一个交税年度中所偷税种的偷税金额与该交税年度中所偷税种应交税总额的份额,并区别不同的税种,避免呈现零和负数的现象。二是撤销《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偷税罪”的份额规则,只对构成偷税罪的法定金额作出下限规则。不管交税主体的规划巨细,只需偷税额到达规则的规范,就要科罪处分。不同的交税人在交税职责方面是相等,其在法令面前的职责也是相等的,不能因交税主体的规划不同,承当的法令职责便不同,因为一切偷税行为都是损坏了国家税收征管准则,使国家税收收入蒙受损失。
(五)《解说》对“又偷税”时刻、数额规则不契合现行税收征管的实践状况
为了处理屡次偷税但又达不到治罪规范的交税人持续损害税收征管准则的行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则,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这不只是对偷税行为人片面恶性的点评,也是构成偷税罪的客观要素,但刑法没有对“两次行政处分”之间的时刻做出清晰要求,也没有对“又偷税”的数额和情节做出规则。鉴于此,《解说》第四条进行了弥补,即“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科罪处分。”
从《解说》来看,“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分”与“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这两种条件是并排联系,是一起满意科罪的条件的,都是在两年内的行为。所以,咱们以为,《解说》把“二次行政处分”与“又偷税”行为的时刻跨度规则在了两年之内,即
榜首,依照《解说》,“又偷税”行为与“二次行政处分”大于两年的不构成违法;
第二,又偷税额达不到1万元的也不能以偷税罪科罪处分。
《解说》把“又偷税”行为与“二次行政处分”的时刻跨度定在两年之内,时刻跨度过于短,不便于对偷税行为的查办。交税期限因为税种的不同,交税期限也是不同的,如个人所得税劳务酬劳交税是以次为交纳单位,时刻的跨度有时善于一年;一个企业在两年内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分,三年后又偷税,其片面恶性较大,假如依照《解说》规则,该偷税行为不能科罪处分,这样显然是不合理的。
《解说》对“又偷税”的数额限制在一万元以上,应该说没有包含前二次的偷税数额,也没有“数额 份额”的要求,只需“又偷税”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就要科罪处分。尽管“又偷税”的片面恶性较大,但科罪数额限制在一万元,关于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来说,数额规范偏低,会加大税务机关移送偷税案子的作业量,添加社会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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