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07:20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处理,标准机动车挂号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证路途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令和行政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请求和处理机动车挂号,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任挂号的机动车适用军车挂号处理的规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路途上行进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经机动车挂号组织处理挂号,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和《机动车挂号证书》。
未收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进证》的,禁绝上路途行进。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的车辆处理所是机动车的挂号组织,担任处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挂号。
第五条机动车挂号的品种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改变、典当、停驶、复驶、暂时入境和刊出挂号。
第六条 机动车挂号编号由机动车挂号组织代号、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机动车挂号组织代号由公安部交通处理局确认。
每辆机动车不得一起具有两个以上机动车挂号编号。
第七条 车辆处理所应当运用计算机挂号体系处理机动车挂号,不运用计算机挂号体系挂号的,挂号无效。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向车辆处理所请求处理机动车挂号,填写《机动车挂号请求表》,提交有用的材料。
第九条 车辆处理所应当承受机动车所有人、典当权人的请求,依法审阅机动车所有人、典当权人提交的材料,查验车辆,在处理机动车挂号的时限内,决议准予或许不予挂号。对不予挂号的,书面阐明不予挂号的理由。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请求和处理机动车挂号,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任挂号的机动车适用军车挂号处理的规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路途上行进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经机动车挂号组织处理挂号,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和《机动车挂号证书》。
未收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进证》的,禁绝上路途行进。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的车辆处理所是机动车的挂号组织,担任处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挂号。
第五条机动车挂号的品种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改变、典当、停驶、复驶、暂时入境和刊出挂号。
第六条 机动车挂号编号由机动车挂号组织代号、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机动车挂号组织代号由公安部交通处理局确认。
每辆机动车不得一起具有两个以上机动车挂号编号。
第七条 车辆处理所应当运用计算机挂号体系处理机动车挂号,不运用计算机挂号体系挂号的,挂号无效。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向车辆处理所请求处理机动车挂号,填写《机动车挂号请求表》,提交有用的材料。
第九条 车辆处理所应当承受机动车所有人、典当权人的请求,依法审阅机动车所有人、典当权人提交的材料,查验车辆,在处理机动车挂号的时限内,决议准予或许不予挂号。对不予挂号的,书面阐明不予挂号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