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夫妻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另一方有无监护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11:48
夫妻一方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另一方有无监护权?
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爱人;(二)爸爸妈妈;(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而,当夫妻一方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另一方是其法定的榜首次序的监护人,在没有通过法定改变的景象,其他人不具有直接的监护权。
监护人应当实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产业。监护人依法实行监护的权力,受法律维护。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职责或许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当职责;给被监护人形成产业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有关人员或许有关单位的请求,吊销监护人的资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