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16:21发布部分: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令第7号 《黔南州工伤保险暂行方法》现已州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研讨赞同,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长:蒙启良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黔南州工伤保险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依据《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以下简称《征缴法令》)、《贵州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践,拟定本暂行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本州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员工,均有依照《法令》、《方法》和本暂行方法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全州的工伤保险作业。 县(市)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州内各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则树立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乡(镇)、大街劳作保证业务所担任施行社会化处理的工伤员工及其有关待遇的处理服务作业。 用人单位可依据工伤发作状况树立相应经办组织,承办本单位的工伤保险业务。 第四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财务、卫生行政部分、安全出产监管和工会组织等部分,依据国家有关规则,拟定施行工伤保险的相关配套文件。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及其征缴 第五条 我州工伤保险基金施行州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州级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县(市)级经办组织按规则设置收入和开销户,收入户资金于次月十日前悉数划入州级经办组织,州级经办组织将收入户资金汇总缴入州级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划转后收入户无余额。付出时由州财务局将资金从州级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划拨到州级经办组织开销户,州级经办组织再拨付到参与统筹地经办组织开销户。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罚款、地方性财务补贴、社会捐献以及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开销: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伤残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日子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佐用具费; (九)工伤恢复性治疗费; (十)劳作能力判定费; (十一)工伤防备以及工伤事端查询等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则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征缴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到所在地州或许县级经办组织处理工伤保险挂号,申报交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