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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是无法计算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5:53
不合法经营额不仅是施行行政处罚的重要根底,仍是确认罪与非罪即追查侵权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可是有时不合法经营额是无法确认的,那么怎么确定商标侵权案子中不合法经营额是无法核算的呢?北京商标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怎么确定商标侵权案子中不合法经营额是无法核算的
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二条规则,对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合法经营额无法核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那么此处的“不合法经营额无法核算”应怎么了解呢? 在一些商标侵权案子中,一些侵权人一般采纳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载,仓库存货与出售现场别离,在出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产品样品等手法,隐秘侵权真实状况,给行政法令设置障碍,企图躲避法令、躲避冲击。因而,简略来说,“不合法经营额无法核算”适用于侵权人不供给或未照实、有用供给可据以查验其不合法经营额的信息包含单据、记载、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法令机关又无法查明其不合法经营额的状况因为“不合法经营额无法核算”的概念太笼统,在实践法令中较难以把握,因而,在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涉嫌侵权人不供给或未照实、有用供给可据以查验其不合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混为一谈断定其归于不合法经营额无法核算的景象,应结合其他状况予以归纳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多次侵权的记载,或许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出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出产、出售侵权产品的现实;二是《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法令机关必定的自在裁量权,但在案子查处过程中,依然应周密调查、严厉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不合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容易断定其不合法经营额无法核算;三是在案子查处过程中,只需行政处罚决议还没有作出,不合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选用。
二、商标侵权案子中不合法经营额的核算
现在,全国工商、公安等法令机关正在依照国务院《冲击侵略知识产权和制售冒充伪劣产品专项举动计划》的要求,查处各类侵略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大力净化商场环境。工商机关在这次专项举动中遇到最多的是商标侵权案子。在查处商标侵权案子时,一般会触及不合法经营额的核算这一问题。依据《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对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不合法经营额3倍以下;不合法经营额无法核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此外,向司法机关移交涉嫌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案子,要害也是不合法经营额的核算。
《商标法》、《商标法施行法令》及其他法规并未对不合法经营额的核算作出详细规则,现在底层法令主要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4〕19号)中“不合法经营数额”的核算方法。该司法解说第十二条规则,本解说所称“不合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贮存、运送、出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出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依照实践出售的价格核算。制造、贮存、运送和未出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依照标价或许现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践出售平均价格核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许无法查清其实践出售价格的,依照被侵权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笔者以为,在法令中参阅该解说时,应留意以下几点:
1.依照侵权产品的标价核算不合法经营额。所谓标价,是指用文字标明产品所值的钱数,是向顾客发布的产品的价格。明码标价有卡片标价、挂牌标价、什物标价等方式,是核算不合法经营额的重要依据。出产企业制造的没有出售的产品,如有标价,能够直接依照标价核算不合法经营额。
2.假如被查当事人账目清楚、出售记载完全,应该依照实践出售价格核算。我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则,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产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般来说,产品的实践出售价格不会高于其标价。假如侵权产品既有标价,又能够查清其实践出售价格,依据公正的准则,应按实践出售价格核算。
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许无法查清其实践出售价格的,依照被侵权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能够由法令人员自行收集被侵权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如向被侵权人调查取证,商场调查、收集数据等;也能够托付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判定。假如侵权产品的出售数量无法查清,能够确定其不合法经营额无法核算。
值得留意的是“不合法经营额”与“出售金额”的差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子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七十条规则:“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出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出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出售金额与没有出售的货值金额算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此刻不合法经营额的意义十分明确,应是已出售金额与没有出售的货值金额之和。
关于收取加工费的商标侵权案子的不合法经营额,应依照其制造的侵权产品的悉数价值核算。参照刑法“一起犯罪”理论,加工方与托付方一同施行了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系一起违法行为人,获取的加工费是“违法所得”,而不是“不合法经营额”。依据2011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七条的规则,在核算制造、贮存、运送和未出售的冒充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关于现已制造完结但没有附着(含加贴)或许没有悉数附着(含加贴)冒充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假如有的确、充沛依据证明该产品将冒充别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不合法经营数额。
综上所述,怎么进行商标侵权行为的不合法经营额核算,事关对侵权人的量罚以及判别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的界定,是十分要害的一环,所以法令机关必定要稳重。以上便是本文的悉数内容了,假如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在线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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