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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否可以结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8:54
我国《婚姻法》没有将有生理缺点不能发作性行为的人列入到制止成婚的规模之内,也没有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1950年的《婚姻法》曾规则,“有生理缺点不能发作性行为者”制止成婚。但在1980年修正婚姻法时将此规则撤销,其意图主要是让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虽不能发作性行为却自愿结合的男女可以共同生活,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的内容,但却不是专一的内容,当事人两边自愿结合的,法令不该加以约束。本次婚姻法的修正仍延用了这一立法精力。可是,有必要供认两性行为是婚姻关系中的天然特点,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亲密关系的根底,性行为不能破坏了婚姻关系中的这一核心内容,因而,虽然婚姻法没有将其作为制止成婚的法定条件,也有必要将其作为法定的离婚理由。在传统的亲属法上,各国对此一般都是以“不能人道”而加以制止的,现代许多国家仍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
可是,性交不能的原因许多,除了机能上的缺点而形成先天不能的以外,许多是因为后天的原因而导致的一时不能或永久不能,有的是婚前不能,而有的则是婚后不能,因而,各国在处理此类婚姻无效时,一般也都较为稳重,以“不能治”或规则必定的期限加以约束。有必要指出的是,在实际生活中,法令并不约束根据一些特别的原因,当事人的婚姻依靠爱情的存续而自愿结合,但应以婚前明知或婚后乐意保持这种婚姻关系为条件,如一方婚前成心隐秘其生理缺点,婚后对方因而要求离婚的,或婚后因生理等原因不能发作性行为且难以治好,对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并按离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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