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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20:01
反担保与担保不一样,他是建立是为了保证担保人人的合法权益,而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存在实质的不同,咱们有必要要区分清楚,反担保的使用是有必定的条件的,反担保有留置权吗,能够建立吗,让听讼网小编通知你反担保留置权。
反担保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反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款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当担保责任后对债款人的追偿权的完成而设定的担保。他是在担保的基础上建立的,是为了保证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防止担保人的产业损失。留置能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法而存在。
假如约好原担保人占有主债款人其它动产,以此来保证其追偿权的完成,也只能建立质押权而非留置权。而因其他合同联系合法占有主债款人的动产,也不能建立留置反担保。笔者对上述论说持有相异观念。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直接根据法令规则而发生,不能以意思表明建立留置权,但留置权的法定性并不意味着仅限于法令有明文规则的承包加工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运送合同,法令规则能够留置的其他合同也相同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则,“依照合同约好一方占有对方的产业,对方不依照合同给付敷衍金钱超越约好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产业,依照法令的规则以留置产业折价或许以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得到归还。”因而,留置权的建立只需具有按合同约好占有对方产业,对方不依照合同给付敷衍金钱超越约好期限这个要件即可建立。其次,是否确认反担保由债款人和原担保人约好,在主债款人和原担保人供给担保的第三人(反担保人)与原担保人之间如存在保管费、加工承包、运送等合同联系,而保管费、加工费、运送费等一般远远小于保管物或加工质料或运送物的价值,这相同为再次建立担保亦即反担保供给或许。综上,留置也能够成为反担保的方法。
定金作为反担保方法在理论上也行不通。定金是指主合同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必定数额的金钱,当承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在债款人和享有追偿权的第三人(即原担保人)所建立的反担保合同中,两边没有对等的权利、责任,只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追偿权,也就无法建立以原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定金合同。司法实践中,付出定金进一步削弱债款人向债权人的诈骗成心,且定金具有显着的惩罚性,别的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又有份额的约束,关于原担保人有担保追偿权的完成效果甚微,故定金不适用反担任,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法。
综上能够知道,反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款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当担保责任后对债款人的追偿权的完成而设定的担保。他是在担保的基础上建立的,是为了保证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防止担保人的产业损失,有其他问题咨询能够登陆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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