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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16:48

株洲居民李某(女)因遗产承继,携二子到株洲市公证处寻求协助。
经查询,李某和老公张某一起生育了两个子女,张A、张B。张某生前与妻子李某、儿子张A一起购买了一套住宅,现在张某逝世,其妻子李某、儿子张B要求承继其遗产,承继权公证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条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经查询得知,张A与爸爸妈妈张某、李某一起购买住宅时髦未成婚,所以三人一起购买的住宅,张某、李某、张A各自占有三分之一的一切权。张某的遗产是该套住宅三分之一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经查询得知,张某的爸爸妈妈在多年前,已先于张某逝世。张某也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张某逝世后,他的法定承继人只要妻子李某,儿子张A、张B。现在李某、张B要求承继张某的遗产。经征得张A的赞同,张A自愿抛弃对父亲张某遗产的承继权,现在张某的遗产由其妻子李某、儿子张B一起承继。所以上述房子由李某、张A、张B三人一切,李某占有六分之三的一切权;张A占有六分之二的一切权;张B占有六分之一的一切权。
看似杂乱的遗产承继,经公证人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则,予以公证,当事人对公证成果适当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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