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行政复议常识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存在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0:44
现在,影响我国行政复议准则功用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复议机关的设置不合理。由于我国建立行政复议的目的主要是使行政机关自行检查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则,复议机关准则上是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分,其与被请求人不只同归于行政安排,并且在安排上或事务上与被请求人有领导和被领导的联系。从现在法令对行政复议作出的界定来看,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请求,由受理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决议的活动。由此能够看出,行政复议实质上具有一种裁判性,即准司法性的活动。首要,行政复议遵从的是“不告不睬”的准则,行政复议活动的发生由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请求;其次,行政复议是以处理个案的方法来判决争议的,即处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行政复议准司法性决议了它有必要在程序上体现出司法的一些特征,而司法的精华在于其公正地处理纷争,因此它需要以复议机关的超逸性和程序上的严密性为支撑。现在从我国行政复议准则的方法来看,由于复议机关与被请求人具有一种利害联系,复议机关也就很难超逸于胶葛两边之上,公正地处理胶葛。
我国现在的行政复议归于一种层级监督的体系,其法令依据及理由是根据宪法规则的行政领导体系。宪法的相关规则,决议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有领导权,下级行政机关有必要对上级行政机关担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正是完成对下级领导的重要方法。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由于根据上级对下级的直接领导联系。在监督手法上,不只能够经过受理复议案子查办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恰当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别的,立法者以为层级监督作为行政体系的一种内部监督方法,在实践中会更卓有成效。层级监督作为一种上下级之间的内部监督,由于上下级机关自成一体,彼此联系密切,从上级机关来说,对下级机关的状况比较了解,也了解行政上的实践,技术上比较熟行,监督与领导合二为一,使监督更具有威望。
可是,任何准则规划都是既有利也有弊的,这就要求咱们在进行准则规划时作出一种权衡的挑选。现行的这种层级监督准则的复议方法尽管起到了必定的效果,但在实践操作中却带来了许多的问题,使得咱们不得不从头审视它的合理性。层级监督作为一种内部行政监督,难以确保监督的民主性和公正性。行政机关是办理机关,其内设的复议组织是担任法制作业的组织,并非专门建立的复议部分,其组织不独立,承担着其他深重的行政办理使命,也就不可能集中精力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有用的监督。由于行政上下级之间自成一体,其监督依然仅仅一种自我监督,从现代法治精力上说,此种机制不符合逃避的准则,也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用。且不说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是否官官相护,存在护短心思,便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严格要求,有错必纠,依然很难脱节下级行政机关自身遵循上级行政机关目的的所存在的问题,一起许多行政行为都是事前请示上级行政领导首肯的,在这种状况下,上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复议活动往往简单留于方法,难以真实发挥行政复议准则的效果。
现行的行政复议法中还规则有“对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和国务院请求判决,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则作出终究判决。”此规则采纳了一个“自审”的方法进行复议,并采纳挑选的方法,然后部分地用行政判决权代替了司法检查权,然后使部分行政行为缺少有用监督。
除上述问题以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作业人员的装备及要求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则,这也是该准则的缺点,可是假如以上的程序问题不能从头设定,在现在的准则结构内,即使本质再高的人也难以有所作为,由于实践上行政复议终究作出决议权的并不是复议组织及复议作业人员,而是复议组织地点的行政机关的担任人,然后形成复议权和判决权别离的状况。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