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信用卡诈骗的的法律法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1:52
关信用卡欺诈的的法令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运用假造的信用卡的;
(二)运用报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别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偿还的行为。偷盗信用卡并运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偷盗罪科罪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
依据《决议》第十四条规则,运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欺诈罪。行为人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损坏金融次序违法的决议》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则的行为,欺诈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或许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越信用卡允许透支的数额较大,躲避清查,或许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告诉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偿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四十六、信用卡欺诈案(刑法第196条)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运用假造的信用卡,或许运用报废的信用卡,或许冒用别人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运用信用卡欺诈违法案子详细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1995年4月20日 高检会〔1995〕11号)
为依法惩治运用信用卡骗得资产的违法活动,现就处理此类案子详细适用法令的问题解说如下:
一、对以假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法在银行处理信用卡或许以假造、涂抹、冒用信用卡等手法骗得资产,数额较大的,以欺诈罪清查刑事责任。
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或许明知无力偿还,运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得资产金额在元以上,躲避清查,或许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越三个月仍未偿还的,以欺诈罪清查刑事责任。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核算。
三、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违法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偿还悉数透支款息的,能够从轻、减轻处分或许免予清查刑事责任。
四、对施行上述违法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别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运用的行为怎么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经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拾得别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运用的行为应怎么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
经研讨,批复如下:拾得别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运用的行为,归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的“冒用别人信用卡”的景象,构成违法的,以信用卡欺诈罪清查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运用假造的信用卡的;
(二)运用报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别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偿还的行为。偷盗信用卡并运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偷盗罪科罪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
依据《决议》第十四条规则,运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欺诈罪。行为人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损坏金融次序违法的决议》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则的行为,欺诈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或许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越信用卡允许透支的数额较大,躲避清查,或许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告诉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偿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四十六、信用卡欺诈案(刑法第196条)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运用假造的信用卡,或许运用报废的信用卡,或许冒用别人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运用信用卡欺诈违法案子详细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1995年4月20日 高检会〔1995〕11号)
为依法惩治运用信用卡骗得资产的违法活动,现就处理此类案子详细适用法令的问题解说如下:
一、对以假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法在银行处理信用卡或许以假造、涂抹、冒用信用卡等手法骗得资产,数额较大的,以欺诈罪清查刑事责任。
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或许明知无力偿还,运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得资产金额在元以上,躲避清查,或许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越三个月仍未偿还的,以欺诈罪清查刑事责任。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核算。
三、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违法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偿还悉数透支款息的,能够从轻、减轻处分或许免予清查刑事责任。
四、对施行上述违法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别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运用的行为怎么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经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拾得别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运用的行为应怎么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
经研讨,批复如下:拾得别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运用的行为,归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的“冒用别人信用卡”的景象,构成违法的,以信用卡欺诈罪清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