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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办理饲用香味剂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09: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作业(工业)办公室:
为加强饲用香味剂产品处理,标准含饲用香味物质产品行政许可审阅作业,现就有关要求告诉如下。
一、本告诉所指饲用香味剂,是指以改进饲料适口性、增进动物胃口和采食量为意图,由多种饲用香味物质与载体或稀释剂制造而成的混合型饲料增加剂产品。部分饲用香味剂产品中也可增加其他饲用调味和诱食物质、酸度调节剂或抗氧化剂用以辅佐增强产品成效、坚持产品品质。
二、企业请求处理饲用香味剂出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增加剂处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向省级饲料处理部门供给科学、完好、实在的请求材料。省级饲料处理部门核发产品批准文号应遵从“一品一号”的准则。
三、省级饲料处理部门核发饲用香味剂出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应当充分考虑香味剂产品功用特性;能够依照产品香型系列分类,要求企业挑选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主成分目标检测办法验证,不需对每个产品逐个进行验证;能够挑选多种香味物质混合后的主要功用目标进行主成分目标检测办法验证和复核检测,不需对每种香味物质逐个进行验证和检测。
四、省级饲料处理部门核发饲用香味剂出产许可证,产品品种一栏中可不详细标明其运用的多种饲用香味物质称号,一致标明“饲用香味物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其他饲料增加剂,仍须逐个标明通用称号。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6月9日
附件:
农办牧〔2014〕16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406/P020140612575220760870.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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