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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07:58
机动车被偷盗、掠夺时补偿义务人的确认
  机动车被偷盗时补偿义务人的确认,应当分为两种景象来别离处理:
  (1)在机动车一切人包含实践有权运用人等,具有显着差错或重大差错时,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由于该机动车一切人应当知道自己一切的机动车会对社会、对别人具有十分显着的潜在危害,那么他就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机动车。例如,机动车一切人将自己的机动车随意停放在公路旁边后,没有锁好车门就离去,导致该机动车被偷盗后发作的危害,该机动车一切人就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由于很显着他具有重大差错,而承当职责的理论基础是其作为一个机动车的办理者没有尽到办理者的职责。
  (2)在机动车一切人没有差错的情况下发作的机动车被偷盗后发作的危害补偿职责,一般不由该机动车的一切人承当,由于这种景象下该机动车一切人现已无法实践办理该机动车,也无法从偷盗者运用机动车的过程中取得任何利益,并且发作不能实践办理的原因并非其自己的任何差错,而仅仅一些极点非正常要素形成的。例如在机动车停放在车辆保管站被偷盗后所发作的职责,该机动车一切人就无须承当补偿职责。在机动车被掠夺的景象下机动车一切人也无须承当补偿职责,理由也是相同的。
事例
  2004年5月某日,张女士将一辆小轿车停在自家门前。当晚11时左右,张女士发现车居然不见了,她匆忙报警,但车一向没有找到。直到9月20日,张女士忽然接到了法院一张传票,有人以她驾驭的面包车闯祸逃逸为由,将她王先生告上了法院。
   不可思议的张女士到法院一看,才理解工作原委:据原告李先生2004年6月12日晚19时,有人驾驭该车将其撞伤后弃车逃逸,经查该车系张女士一切,故将张女士告到法院索要人身危害补偿,详细包含医疗费、误工费、精力抚慰金等合计15万元。就这样,张女士总算见到自己丢了两个多月的小轿车,但车体已严峻损坏,而她还面对一场民事补偿官司。
   法令剖析
究竟张女士该不该为“偷车贼”的事端事端买单呢?张女士虽然是闯祸车辆的车主,但原告是在被告的车辆被盗期间发作交通事端而受伤的,张女士作为车主对交通事端的发作无任何差错,而闯祸者现在尚未被捕获,原告要求车主补偿损失的诉求没有法令依据,故法院应当驳回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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