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概念应明确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13:38关于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在我国有两种不同的了解。
从广义上讲,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是指政府作为乡镇土地的所有者将土地运用权在必定年限内让与土地运用者时所收取的费用。即土地的批租价格。一般来说,土地价格应包含土地资源(物质)价格和土地本钱(财物)价格两部分。
土地价格=(地租÷银行利息率) 土地出本钱钱 土地出资应得赢利
从狭义上讲,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是指政府作为乡镇土地的所有者将土地运用权在必定年限内让与土地运用者时收取的地租本钱化的费用。即土地资源价格。
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实际上是“租金”与“地租”的差异。
在我国的土地运用权出让的实践中,这两种意义上的土地出让金都在运用,由于其外延不同,往往会形成误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指出:“土地运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运用权在必定年限内让与土地运用者,并由土地运用者向国家付出运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运用权出让能够采纳以下方法:协议、投标、拍卖。”“土地运用者在付出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后,应当按照规则处理挂号,收取土地运用证,获得土地运用权。”“按照本法令收取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办理,首要用于城市建造和土地开发。”在这里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实际上指的是广义的。由于土地运用权的出让方法有协议、投标和拍卖3种方法,与这3种方法相适的土地(“生地”在外)价格就应包含土地资源价格和土地财物价格。并且付出了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后就能够收取土地运用权证,这也阐明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价格的悉数,而不是其间的一部分。别的从土地出让金的运用方向上看,它首要用于城市的建造和土地开发,是城市土地“再生产”资金的来历。
如北京市在实施方法中就指出:出让土地运用权的基准地价“由出让金、基础设备配套建造费用及土地开发的其他费用等要素构成。”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出让方法中触及土地运用权出让问题时,指出:土地运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处和其他条件,经过法定的出让方法,供土地运用者开发、使用、运营,由土地运用者向规划国土局付出地价款的行为。”地价款包含“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备费用土地开发费。”